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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中等以下学校通报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奖惩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30 生效日期: 2004-01-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高市教一字第093000258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市教五字第093000269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为鼓励本市立中等以下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主动通报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以下简称事件),以提升防治效率,特订定本要点。

二、学校得知有事件犯罪嫌疑者或事件发生,不论事件发生于校内或校外,应即通报至高雄市政府社会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简称受理通报机关,专线电话:113,地址:高雄市苓雅区民权一路八十五号十楼)及教育局(专线电话:3373125)。家庭暴力事件依家庭暴力防治法通报;性侵害事件依「高雄市各级学校性侵害及性骚扰通报机制」通报。

三、学校人员得知有事件犯罪嫌疑者或事件发生时,不论被害人是否为同校学生,应告知学校,并亦得主动通报受理通报机关及教育局。

四、通报数据由学校或通报人员以密件方式持送至受理通报机关及教育局。通报数据及处理程序应谨守保密原则,不得泄漏。

五、学校得知有事件犯罪嫌疑者或事件发生,且依规定通报者,相关处理人员嘉奖乙次;主动通报之学校人员嘉奖二次。教育局得视学校处理事件及辅导个案之绩效,提高奖励额度。

六、学校得知有事件犯罪嫌疑者或事件发生,未依规定通报,或将通报资料及处理内容泄漏者,经教育局调查属实,相关人员应依规定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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