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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东营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31 生效日期: 2005-05-31
发布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政办字[2005]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东营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东营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有效打击和整治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目标任务:用一年左右的时间,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严查大案要案和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使重点媒体、重点领域的广告违法违规行为,非法行医行为,商贸流通领域及外经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基本杜绝影响较大的商业欺诈案件的发生。
  (二)工作重点:一是重点整治各类新闻媒体发布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药品、医疗、食品广告,着重解决擅自发布国家禁止发布的广告,未经审批、夸大宣传以及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等问题。二是重点打击无证行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取缔非法性病诊疗活动,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和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三是重点查处商贸活动中企业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不规范的促销行为,查处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欺诈行为,查处冒用名优品牌标识,欺骗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查处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查处美容美发服务业中以假乱真、夸大效果、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四是重点打击和取缔不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非法从事外派劳务业务的机构和个人,整顿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不规范行为。查处对外经贸活动中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的行为和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查处违规举办涉外会展和在涉外会展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查处倒买倒卖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违法违规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行为。

  二、主要措施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一是加强教育,抓好引导防范。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广告法法规,增强广告经营主体遵纪守法意识。加强行业指导,规范、引导公平竞争。深入开展诚信经营创建活动,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拒绝虚假违法广告,反对不正当竞争。二是增强各类新闻媒体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虚假广告,主动自查自纠。落实总编、台长负责制,广告版面不得交由广告公司代行终审。加强广告内容审检,确保广告审查员权责到位,使一票否决制落到实处。严格媒体广告宣传责任追究制,对问题严重的媒体单位,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三是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广告监测网络,完善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广告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媒体广告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媒体信用情况。建立健全行政办案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做好异地查办案件的协调工作。
  (二)打击非法行医。一是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打击无证行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专项技术服务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依法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二是查处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三是查处采取义诊等形式,借医卖药或推销保健品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擅自制售制剂和滥用麻醉药品的行为,整治医学科研机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问题。四是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犯罪行为和暴力抗法行为。对贯彻法律法规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
  (三)打击商贸流通领域的欺诈行为。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研究分析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敛财等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掌握惯用手法、骗术类型和高发领域,制定、修订有关法规,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二是规范商业企业的促销行为。促销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不搞虚假打折促销,不搞强买强卖,不搞超低价恶意竞争,不强迫供应商参加合同外的促销活动。促销活动范围、规则提前明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是建立商业服务信用。督促商业企业文明经商,严格服务标准,切实履行承诺。导购中不诱购、不劝购,宣传商品真实,不夸大。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做到无障碍退货,不得推诿、刁难消费者。企业必须制定并公布企业信用守则及监督举报电话,保证投诉完结率100%,树立企业信誉,形成企业信用服务品牌。四是深入开展以“真品真货”、“真心真情”为主题的“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争创全国、全省“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示范街,在全社会形成“讲诚信、重承诺”,共同抵制假冒伪劣的良好氛围。五是整治美容美发市场秩序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坚决打击无证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督促美容美发企业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进店产品质量的监管,将不合格的产品坚决清除出市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违规企业及人员及时向社会公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六是认真贯彻落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特许经营发展情况加强调度,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预警机制。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对涉嫌商业欺诈、借特许经营之名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企业及时进行查处。
  (四)打击外经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对从事外经贸企业的经营情况要进行有效监测。二是加强外经贸行业整顿。重点清理不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勾结国外非法中介机构虚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欺骗劳务人员,及利用非法渠道组织劳务人员出国务工、乱登广告、涉嫌非法组织偷渡或非法移民等行为。三是强化综合监管。将整治外经贸秩序纳入日常工作,推进外经贸企业诚信建设,建立长效管理协调机制。四是加强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使人民群众知道如何通过正确途径获得务工信息,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和行业规范,提高从业人员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要设立公众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及时发现非法中介活动线索。
  三、实施步骤
  2005年5月为动员部署阶段,研究整治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做出部署安排。2005年6月-10月底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和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阶段;2005年5月-2006年5月为打击商贸流通领域的欺诈行为和打击外经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组织实施阶段。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抽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治。2005年11月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和打击非法行医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6月为打击商贸流通领域的欺诈行为和打击外经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总结验收阶段。全面检查总结各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市有关部门对各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商业欺诈行为误导性强,危害性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效果。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把工作重心放在抓落实上。要抓好整治责任制的落实,对发生问题的地区和领域,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标本兼治,注重长效。要认真研究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完善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强化综合监管。要结合推进信用东营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自律约束,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的自主维权意识与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专项行动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属地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多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其中整治虚假广告由市工商局牵头,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版、广电、信息产业等部门参与;打击非法行医由市卫生局牵头,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科技、公安、监察等部门参与;打击商贸领域的欺诈行为由市经贸委牵头,工商、发展改革、物价、公安等部门参与;打击外经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由市外经贸牵头,海关、检验检疫、发展改革、外汇管理、劳动保障、建设、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参与。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抓好工作检查和调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参与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通知规定,完成好各自工作任务。
  (四)加强宣传,发动群众。广泛发动群众,加强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使欺诈行为难以为害。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识假防骗的能力,营造群众放心消费、欺诈者寸步难行的社会环境。

附:东营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盐业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源头清理,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私盐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违法犯罪活动,正确引导消费,彻底整治盐业市场。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整治行动,全面清理无证照小盐田,取缔私盐生产、储藏窝点;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严禁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食盐市场;查办大要案件,惩处违法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私盐产、运、销团伙,堵住私盐货源,确保盐业市场正常秩序。
  (二)工作重点:整治的重点对象是,无证照经营的小盐田;无证擅自运输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无证擅自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将工业盐投入食盐市场的盐业公司和盐生产企业;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经营者。整治的重点部位是,食盐批发、零售环节;食盐使用量较大的调味品、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重点行业;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阶段。5月份,各级各有关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制定出台整治工作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二)全面清查,集中整治阶段。6至7月份,工商、经贸、公安、卫生、盐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7月份由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一次督查。
  (三)总结汇总,建章立制阶段。8月上旬,盐务部门牵头,协同发展改革、经贸、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完善促进盐产业健康发展、完善盐业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的方案。8月20日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向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总结报告,8月底,由市工商局汇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盐业市场专项整治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盐业市场整治工作,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来抓,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建立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整顿办、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盐务局、质监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听取整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制定整治工作措施,督促各项整治工作的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督导和检查。
  (二)落实责任分工。盐业市场集中整治工作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开展好各项工作。盐务部门负责盐区内的盐业管理,规范盐业生产、批发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指导盐业企业自查自纠,查禁加工贩运私盐的违法行为。盐务、工商部门负责清理无证照小盐厂和私盐加工窝点,加大对食盐市场商品质量监测的力度。盐务、工商部门负责食盐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管,防止非食用盐流入市场。卫生部门负责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监督食盐定点企业使用合格碘酸钾加工碘盐,负责餐饮服务业使用食盐情况的监控。公安机关负责盐业违法犯罪活动案件的查处。市整顿办、发改委、经贸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与盐业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三)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对从事盐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逐一检查,坚决制止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深挖非法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团伙和窝点,坚决取缔非法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的行为。对无证照小盐场要坚决予以取缔。要重点对城乡综合性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加大食盐市场巡查监管力度,对非法从事食盐批发、零售、储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查获的物品一律予以没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执行食盐生产许可证制度、食盐经营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盐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严禁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进入食盐市场。对进入食盐市场的非食用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封,并追根溯源,严肃处理。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宣传栏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的危害。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线索要逐一核实,认真调查。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建立盐业市场监管快速处理机制,对食盐生产、流通和销售进行全方位监控,杜绝私盐、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对人民群众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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