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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3 生效日期: 2005-05-23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字[2005]2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劳动保障局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畅通工程”、创建“平安大道”、开展城市文明交通“三让”和交通安全宣传“五进”等活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等指标连年下降。但也应看到,目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划、建设、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市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比例仍然居高不下。为进一步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紧抓好,努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联动”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
  (一)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和谐社会为目标,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把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好交通安全责任制,真正使各区市、各部门和单位共同承担预防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
  (二)建立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交通事故特点,检查、总结各成员单位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情况等。
  (三)建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逐案分析制度。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0日内组织召开评析会,分析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特点,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以推动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预防工作水平的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查处,对已经发生的道路交通特大事故,要严格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肇事者主管部门和相关政府领导的责任。同时,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四)实现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现的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停车场和安全配套设施,要立即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超出其管辖职责范围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意见和建议,当地政府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处理。超出当地政府管辖职权范围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上报市安委会,由市安委会制定治理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下达市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并将整改任务的完成情况列入对责任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扩大交通安全的社会参与面,在全社会营造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则的良好氛围,发动广大群众共同消除各类交通安全隐患,努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督工作。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定期通报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断加大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
  (三)宣传、司法、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公安部《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和平安社区建设范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着力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平安出行”的舆论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交通安全的宣传力度,广泛刊播以宣传交通安全、交通法规为主题的公益广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找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预防和控制道路交通事故的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具体目标,定期向各级政府汇报。要建立和完善交通事故预警分析通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要坚持不懈地整治交通秩序,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对象的管理力度,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强化道路交通基础管理工作,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员考核发证工作,不断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效率。
  (五)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把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要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等知识的培训考核。要搞好车辆客运站安全监督,督促车辆客运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督促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强化内部安全管理,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对运输车辆的更新改造力度和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技术监控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六)规划、城建、城管和公路建设管理部门在道路规划、建设时要充分考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做到规划、建设、验收、管理、使用各个环节与交通安全同步考虑。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做好道路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公路管理部门要根据公路城市化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提高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维护标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城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职能,加强城市道路的静态管理,坚决取缔占道堆物、摆摊经营等行为,净化交通环境。
  (七)教育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使各中、小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要坚决杜绝学校、幼儿园使用安全性能差的车辆接送学生、幼儿的现象,督促有关学校、幼儿园加强学生接送和集体外出旅游的交通安全管理。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从小培养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意识。
  (八)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工单位将约束职工遵守交通法规等内容纳入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促使用工单位在劳动关系调整范围内约束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九)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车辆零部件及安全防护品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严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出厂,流入市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车辆、槽罐的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禁止使用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槽罐及容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相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车辆零部件及安全防护品市场的监管,加大对经销假冒伪劣车辆零部件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规范道路沿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对非法占路的农贸市场要坚决清理。
  (十一)农机监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运输工具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和教育,切实把好发牌发证管理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农业机械工具违章上路行驶等行为进行联合整治。
  (十二)卫生医疗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交通事故快速抢救联动机制,建立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死亡率。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要及时抢救,不得因费用未及时支付拖延救治。
  (十三)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建立车辆和驾驶员违章事故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浮动保险费率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增强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要坚持方便保户,加快理赔速度,保障保户权益的原则,认真做好机动车承保与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服务工作。
 
  三、有关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把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与创建“平安青岛”、争创全国首批文明城市等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断提高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整体水平。要以创建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和交通安全企业为载体,不断深化城市文明交通“三让”和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活动,努力创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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