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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L章:废物处置(指定废物处置设施)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54章第33条)

[1997年6月23日]1997年第345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7年第19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有关活动”(relevantactivity)指收集、移去、运输、移交、接收或处置(包括处理、再加工或循环再造)废物;

“指定人员”(designatedofficer)指署长根据第3条委任的任何人;

“指定废物处置设施”(designatedwastedisposalfacility)指附表第2栏内所指明的任何处所;

“设施经营人”(facilityoperator)指任何为经营或管理指定废物处置设施而已与政府订立协议的人;

“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officer)具有本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2)就本规例而言,指定废物处置设施的范围须当作为在附表中与附表第2栏的设施名称相对的附表第4栏所指明而由署长持有的平面图或图则内划定者。

第3条 署长可委任指定人员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署长可为施行本规例以书面委任任何公职人员、任何受雇于设施经营人的人、任何承办商(设施经营人除外),或任何受雇于该承办商的人为指定人员。

(2)在本条中,“承办商(设施经营人除外)"(contractor(otherthanafacilityoperator))指为在与经营或管理指定废物处置设施有关连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活动或提供任何服务,而已与政府或任何设施经营人订立协议的人,但设施经营人除外。

第4条 署长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署长可为以下目的行使第(2)款指明的任何权力─

(a)规管在任何指定废物处置设施内的交通或进入或离开任何指定废物处置设施的交通;

(b)确保在任何指定废物处置设施内的人员的安全;

(c)避免因在任何指定废物处置设施内进行任何活动而引致任何滋扰或对衞生或环境造成任何危险;

(d)防止对任何指定废物处置设施的运作或在该指定废物处置设施内任何有关活动的进行造成干扰;

(e)防止或阻吓在任何指定废物处置设施内所犯的或就任何指定废物处置设施而犯的违反本条例的罪行;

(f)侦查在任何指定废物处置设施内所犯的或就该任何指定废物处置设施而犯的违反本条例的罪行;或

(g)阻吓规避缴付须根据本条例在与任何指定废物处置设施内有关活动有关连的情况下缴付的费用。

(2)为施行第(1)款而指明的权力是作出以下作为的权力─

(a)命令或示意在指定废物处置设施内的车辆或正进入或离开该等设施的车辆的驾驶人─

(i)立即停车;

(ii)将车驶往该设施范围内的任何地点,或将车停泊于该设施内的任何位置;或

(iii)离开该设施;

(b)在有合理理由相信为达到第(1)款所指明的任何目的而必需如此行事的情况下─

(i)要求在指定废物处置设施内的车辆的驾驶人或要求被他根据(a)段截停的车辆的驾驶人─

(A)出示其驾驶执照以供检查;

(B)提供该车辆的登记车主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C)提供驾驶人所知并与该车辆所运送的废物有关的资料;

(ii)进入、检查与搜查任何在第(i)节所提述的车辆或其内或其上的任何物件,并从该车辆取去和扣留任何看来像废物的物料的样本;

(iii)要求在第(i)节所提述的任何车辆内或其上发现的任何人提供其姓名及地址,以及出示他所管有而属于其姓名及地址的证据或载有该等证据的文件;

(c)如任何车辆或物件正对任何指定废物处置设施的运作造成干扰,或在其他情况下相当可能使该设施不能安全使用,则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或安排将该车辆或物件移往署长认为合适的任何地点(包括任何道路);以及在署长认为有需要时,对该车辆或物件作安全保管,而上述行动可能引致的开支,由该车辆的车主或该物件的拥有人承担;

(d)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凡任何人没有悉数缴付由署长或署长委任以收取费用的任何人发出的发票、缴费通知书、单据或相类文件上所规定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任何费用,则暂停向该人提供在任何指定废物处置设施内提供的服务。

(3)除非有以下情况,否则根据第(2)(d)款授予的权力不得在特定情况下行使─

(a)为施行本款而由署长发出并于其内指明在某期间内须缴付费用的通知书已以面交或邮递方式送达有关的人;及

(b)该人没有在指明的期间内缴付该费用或该费用的任何部分。

(4)署长可以书面授权─

(a)任何指定人员行使根据第(2)(a)至(d)款授予署长的权力,以及执行根据第(2)(a)至(d)款委予署长的职责;

(b)任何设施经营人行使根据第(2)(c)或(d)款授予署长的权力,以及执行根据第(2)(c)或(d)款委予署长的职责。

(5)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款作出的命令、要求、指示、指令或示意,即属犯罪,可处第6级罚款。

第5条 对运作造成干扰或混乱的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人蓄意导致对指定废物处置设施的运作造成干扰或混乱,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

(2)任何被控犯第(1)款所订罪行的人,如能证明─

(a)他已合理地遵从署长、设施经营人及任何指定人员凭借第4条而作出的一切命令、要求、指示、指令或示意;及

(b)已作出一切应尽的努力避免导致对该指定废物处置设施的运作造成干扰或混乱,则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第6条 影象记录证明书以及印晒设备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凡采用符合署长所指明的格式的文件看来是─

(a)影象记录设备(不论是否附带影象印晒设备)的运作测试、检查或维修的纪录(该记录设备的用途是记录与(在适当时)重现该文件所指明的在指定废物处置设施内的车辆或正进入或离开该设施的车辆的影象);及

(b)由署长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人核证,则在任何法庭进行的刑事民事法律程序中一经出示,即须被接纳为证据而无须再作证明。

(2)第(1)款所述文件一经在某法庭出示─

(a)则该法庭在无相反证据下,须推定─

(i)该文件是由获署长授权的人于文件上指明的时间和地点签署的;

(ii)该文件所陈述关于文件内指明的影象记录设备及附带的影象印晒设备(如有的话)的运作测试、检查或维修的事实,均属真实;及

(iii)该文件所陈述的事实的纪录,均是在文件内所陈述的时间作出与编制的;

(b)该文件即成为该文件内所载一切其他事宜的证据;及

(c)使用影象记录设备及(如适当)附带的影象印晒设备制成的纪录及照片(如有的话),即为该文件内所载一切事宜的证据。

(3)凡任何文件根据第(1)款出示和被接纳为证据,则法庭如认为适当,可自行或在有关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的申请下,传召签署该文件的人,并就该文件的标的事宜向他作出讯问。

第7条 有关摄影冲晒过程的证明书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凡采用署长所指明的格式的文件看来是由根据第(2)款妥为获委任的人签署,并看来是由该人所收取及冲晒的曝光胶卷的冲晒过程的证明书,连同该文件内所提述的摄影照片或放大的摄影照片,在任何法庭进行的刑事民事法律程序中一经向某法庭出示,即须被接纳为证据而无须再作证明,而且─

(a)在无相反证据下,该法庭须推定该文件上的签署是真确的,且该人于签署该文件时已根据第(2)款妥为获委任;及

(b)该文件即为该文件内所载一切事宜的证据。

(2)署长可以书面委任他认为合适的人冲晒曝光胶卷,并根据第(1)款签署与冲晒曝光胶卷有关的证明书。

(3)凡任何文件根据第(1)款出示和被接纳为证据,则法庭如认为合适,可自行或在有关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的申请下,传召签署该文件的人,并就该文件的标的事宜向他作出讯问。

第8条 附表的修订 版本日期 01/07/2002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修订附表。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12/12/2002

[第2及8条]

指定废物处置设施

项目 名称 地址 界定范围平面图编号/图则编号

1.新界西堆填区 新界屯门稔湾龙鼓滩路 平面图编号WENT/GEN/102Rev.B(合约文件12册之3)

2.新界东南堆填区 新界将军澳石庙湾 平面图编号90872/SP10/014B

3.新界东北堆填区 新界打鼓岭禾径山路 平面图编号90303/CON01TO04

4.化学废物处理中心 新界青衣青衣南路51号 图则编号KT1047DA

5.港岛东废物转运站 香港柴湾新业街10号 平面图则编号7A/A/001Rev.D

6.九龙湾废物转运站 九龙九龙湾祥业街11号 平面图编号T91211Rev.A(1998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7.沙田废物转运站新 界沙田安兴里2号 平面图编号7286/0001Rev.C(1998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8.港岛西废物转运站 香港西区坚尼地城域多利道88号 平面图编号90833/SP15/04(1998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9.西九龙废物转运站 九龙昂船路1号 平面图编号90364/TEN/01Rev.D(1998年第260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18号法律公告)

10.北大屿山废物转运站 新界北大屿山小蚝湾

PLANo.TW353地段 图则编号NANTA80A(1998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11.离岛废物转运设施

─长洲站 新界长洲长贵路1号 图则编号ISA477A(1998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12.离岛废物转运设施

─梅窝站 新界大屿山梅窝

梅窝码头路35号 图则编号IS3099D(1998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13.离岛废物转运设施

─坪洲站 新界坪洲大利岛

GLAIS296地段及

GLAIS335地段 图则编号IS2860DA及图则编号IS3093D(1998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14.离岛废物转运设施

─喜灵洲站 新界喜灵洲西端,

毗连货运码头 图则编号ISA490E(1998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15.离岛废物转运设施

─榕树湾站 新界南丫岛榕树湾 图则编号IS3273D(2002年第118号法律公告)

16.离岛废物转运设施

─索罟湾站 新界南丫岛索罟湾 图则编号IS3161D(2002年第118号法律公告)

17.离岛废物转运设施

─马湾站 新界马湾北湾,毗连污水处理厂 图则编号TWA1058E(2002年第118号法律公告)

18.新界西北废物转运站 新界元朗顺达街 图则编号TM3791Db(2002年第118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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