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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4 生效日期: 2002-07-04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2]40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2年7月4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物拍摄管理工作,确保文物安全,使我省文物资源更好地为宣传甘肃、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和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文物拍摄管理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也是文物资料安全工作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省丰富独特的文物资源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涉及文物的影视等各种拍摄活动日益增多,较好地宣传了甘肃。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特别是近期以来,违反国家文物局《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物办发[2001]2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的文物拍摄活动屡有发生,有的地方政府越权审批文物拍摄项目、擅自要求辖区内文博单位接待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文物拍摄活动,个别文博单位未经批准超范围提供拍摄等,使一些打着“宣传”招牌的单位或个人非法获取文物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商业目的,甚至把文物资料卖到国(境)外,造成了文物资料的流失,影响了正常的文物管理工作秩序。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和文物管理单位要积极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提高认识,树立文物安全的观念,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依法行政,牢牢掌握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资料的主动权,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文物拍摄管理工作。

  二、按照《办法》规定严格规范文物拍摄管理
  (一)文物拍摄的审批范围。凡因制作各类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其他需要对甘肃境内所有野外文物内、外景和馆藏文物的拍摄,均须履行报批手续。
  (二)文物拍摄的审批权限。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外景和馆藏一级文物的拍摄项目由国家文物局审批,拍摄单位可直接向国家文物局申报,也可报请省文物局向国家文物局申报。拍摄项目获得国家文物局批准后由省文物局确定具体拍摄细目,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含二级)及一般文物点的拍摄均由拍摄单位报省文物局审批。全省文物拍摄管理工作由省文物局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无权受理和审批文物拍摄申请事项。
  (三)文物拍摄的实施。审批手续完善的拍摄单位,在拍摄文物前,须与文物管理单位签订文物资料的版权协议书,确保文物资料不被用作批准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内景和馆藏文物的拍摄,还要签订文物安全协议书,就拍摄方式、灯光等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安全责任。

  三、依法严厉查处违规文物拍摄活动
  (一)各级地方政府要认真学习并模范执行《办法》,依法行政,加强对辖区内文物拍摄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好无形文化遗产。不得要求文物管理单位接待非法拍摄活动或扩大拍摄范围,对试图非法获取文物资料的行为坚决制止。要对管理失控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典型事例进行宣传和通报,以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
  (二)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文物管理单位执行《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非法文物拍摄活动。已经拍摄的,要责成有关文物管理单位追回非法拍摄的全部文物资料,并依据《办法》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因违规拍摄发生文物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省文物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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