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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自然生态保护进行环境监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7 生效日期: 1999-04-2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1999]1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及其领导下的环境监理机构现场执未能监督检查的职能,我局在总结部分省、市生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重点就以下方面加强环境监理工作:
  一、资源开发与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包括水利水电交通建设、矿产采掘、陆地石油与天然气开发、农业与林业开发、旅游等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检查其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开发建设过程中破坏森林、草原、基本农田、湖泊和河道的生态环境,侵占和破坏自然保护区、特殊生态功能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乱堆乱放渣土弃石,乱捕乱挖野生动植物等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责令整治,限期恢复和改正。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下简称“三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理。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对在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生产开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开展旅游的“三区”内废弃物及旅游垃圾的处理处置,宾馆饭店生活污水和炉灶烟尘的处理与排放,旅游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与自然景观的影响与破坏,旅游线路开发对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支票物栖息地的影响与破坏以及超越批准范围擅自扩大旅游景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责令纠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

  三、农村生态环境监理。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联合发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的要求对秸秆禁烧区内特别是机场周围、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和高压输电线路附近禁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春、秋收种季节,要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防止烟尘污染,确保民航、公路、铁路交通运输和高压输电线路的安全。
  加强对大型畜禽养殖场废物排放的监督管理,鼓励有机肥还田,加大对废水达标排放的现场检查力度,减少粪便污水对水体的污染。
  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机制,把对乡镇企业的现场监督管理纳入正常工作。坚决取缔“十五小”和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其他污染严重的小企业与落后工艺,严防“死灰复燃”。
  加大对农村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力度,依法保护农民合法的环境权益。对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经济损失的排污责任者依法查处。

  四、海岩及近海环境保护的监理。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加强对海涂特别是珊瑚礁、红树林、重要沙滩及沿海防护林等重要海岸和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监督,严禁一切乱挖、乱采、乱砍活动;加强对近岸海域污染源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对渤海沿岸重点污染企业实施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在开展生态环境监理工作中,地方各级环境监理机构要按照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秉公执法;要结合当地生态环境监理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生态环境监理的途径和手段,及时总结经验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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