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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建设期间高原地区工资补贴、流动施工津贴、休假制度的复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6 生效日期: 2001-10-26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劳卫函[2001]390号
兰州铁路局,工程管理中心,青藏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建设期间高原地区工资补贴、流动施工津贴、休假制度的复函》(劳社部函[2001]1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建设期间高原地区工资补贴、流动施工津贴、休假制度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10月19日 劳社部函[2001]168号铁道部:你部报来的《关于建立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建设期间高原地区工资补贴、流动施工津贴、休假制度的函》(铁劳卫函[2001]3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部提出的《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高原地区工资补贴规定》、《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流动施工津贴标准》以及《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职工高原休假制度》。
  请参加青藏铁路格拉段建设的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上述三个文件(附后),确保高原地区职工工资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休假制度落到实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新的工资补贴、流动施工津贴、休假制度从青藏铁路格拉段开工之日起执行。   铁道部
2001年10月26日   附件1: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高原地区工资补贴规定为了激励青藏铁路格拉段职工工作积极性,本着“基数不动、区别情况、比例提高、项目保留”的原则,根据不同海拔高度和地区艰苦程度,建立高原地区工资补贴,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青藏铁路格拉段高原地区职工工资制度,执行现行铁路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度的八类工资区标准。
  二、青藏铁路格拉段高原地区工资补贴以职工本人现行铁路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八类工资区标准(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在青藏两省区工作满20年增加的工资和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为基数,乘以下列补贴比例,按月发放。
  适用地区工资补贴比例南山口—纳赤台(不含) 70%纳赤台—望昆乌马唐(不含)—拉萨100%休玛(不含)—乌马唐130%望昆(不含)—雀巧(不含) 140%雀巧—休玛165%
  三、高原地区工资补贴是基本工资的组成部分,要随着职工工作地区的变动及时进行调整,调离上述适用地区应及时停发。
  四、企业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如计件工资、定额工资等,搞活内部分配,使职工的收入与本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
  五、实行高原地区工资补贴后,不再执行青海省和西藏自治区现行的地区生活费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其他津贴、补贴仍按青海省、西藏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流动施工津贴标准为做好青藏铁路的建设工作,根据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海拔高度和地理环境,现对各区段流动施工津贴标准规定如下:
  一、流动施工津贴标准二、发放办法按照现行规定,流动施工津贴自职工到达工地或工作地次日起至离开工地或工作地前日止,按实际工作日数计发,整日的停工、请(休)各种假及入学等,不发给津贴。
  适用区段流动施工津贴标准(元/ 日)一类人员二类人员南山口—纳赤台(不含) 10.00 5.20纳赤台—望昆乌马唐(不含)—拉萨11.70 6.90休玛(不含)—乌马唐13.70 9.30望昆(不含)—雀巧(不含) 14.90 10.10雀巧—休玛15.90 12.20附件3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职工高原休假制度青藏铁路地处高原,全线高寒缺氧,紫外线强,风沙大,直接影响人体劳动生理和劳动能力。为了使职工在高原工作一定周期后,能够得到充分休息,恢复体质,坚持正常工作,现对在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工作的职工实行高原休假制度,规定如下:一、凡在青藏铁路南山口至拉萨段工作满一个工作年度的职工(学徒、熟练期人员除外),可按以下规定享受高原休假制度。
  1.南山口至望昆,每年休假一次,假期30天。
  2. 望昆(不含)至雀巧(不含),休玛(不含)至拉萨,每年休假一次,假期45天。
  3.雀巧至休玛,每年休假一次,假期60天。
  上述休假日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另加路程假。
  二、职工当年既有高原休假又有探亲假的,应当利用高原休假探亲,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往返路费可按探亲假规定的办法给予报销。探望配偶的假期可延长10天,往返路费可按探亲假规定的办法给予报销。
  三、职工休假应根据工作生产情况统筹安排。
  享受高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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