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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土地证工本费等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5 生效日期: 2002-04-15
发布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甘价服务[2002]101号

  张掖地区行署物价处:
  你处《关于开展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期间对查处的土地证工本费等问题的请示》(张地价检(2002)1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土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房地(2001)235号)已作了明确规定。目前土地部门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首页中序号后印有“简”字字样的,属于普通证书,应按普通证书标准收费。对违反国家规定,强行要求单位和个人使用特制证书或将普通证书按特制证书收费,属明显的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行为应按有关规定纠正并查处。

  二、关于征地管理费(土地管理费)项目名称问题。“征地管理费”属于1992年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中规定的收费项目。我省1999年9月以前省人大颁布的《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将其列为“土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与国家规定略有不同,对此问题我们向省人大和省法制局进行了汇报。1999年9月,省人大重新公布了《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该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征地管理费”。因此,“征地管理费”、“土地管理费”收费性质上是一致的,属同一收费,省人大颁布的最新规定已确认,具体征收方式和标准应按国家的规定执行。1999年9月2日以后如有违反国家征收办法规定重复收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关于征地管理费、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减免问题。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颁布的《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597号)第  条已明确了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按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凡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由于机构体制成份变化复杂,国家计委、财政部函复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计价费(1997)2257号)中对减免的具体细节又做了进一步区分。对属于下列情况的则不在免收之列:1、上述单位与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征用土地的;2、上述单位以自己名义为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征用土地的。不论任何部门或单位凡违反上述规定和解释,都属于扩大征收范围收费,应予查处。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减免事宜根据原省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委、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土发字(1990)025号)规定: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因此凡对文件规定的免收范围和对象而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应属扩大范围收费行为,按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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