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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员学生、民工就地学习务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9 生效日期: 2003-04-2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部署,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断非典型肺炎传播途径,打好防治非典型肺炎这场“硬仗”,夺取抗击非典型肺炎斗争的最后胜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动员在外地重庆籍学生、民工就地学习、务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作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认识。鉴于目前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各地要切实加强大众的防范意识,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动全社会力量,采取适当方式,转达政府对所有在外地重庆籍学生、民工及其家属的关心,劝说他们按照所在地政府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及相关措施,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和生活,近期内不要返回重庆。对因务工不能返乡影响农忙的,各地要统筹协调,帮助解决困难,解除在外民工的后顾之忧。

  三、建立健全防控工作机制,保障信息网络的畅通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疫情报告机制,实行单位、街道、社区、居委会逐级分组包片的办法,每名社区、居委会干部都要确定联系对象,工作涵盖单位及辖区全体居民。对从外地特别是从疫区返渝人员的情况要实行报告及追踪制度,每位市民都有义务和责任向当地街道和乡镇及时报告,单位、街道、社区、居委会要及时汇总情况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对确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和已经返回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及时跟踪了解情况,组织体检,认真填写健康随访登记表并进行为期2周的非典健康随访。对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者,应立即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如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有过密切接触者,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治疗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督促检查的责任。

  五、各地区、各部门当前要把关心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第一任务,合理调整、安排教学和工作计划,要耐心细致的做好外地在渝人员的思想工作,让他们安心在渝工作和学习,暂时不要返回。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迅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和本通知的各项措施,同时要积极组织人民群众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确保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守好重庆市一方净土。对工作不力、疏于管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危险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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