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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6 生效日期: 2001-09-26
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布文号:
部直属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市)、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河南济源市)、万家寨工程建设管理局(山西偏关县)、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南京)、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南京)、农村电气化研究所(杭州)、国际小水电中心(杭州)、三门峡温泉疗养院(河南三门峡市)、北戴河疗养院(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部在京直属各单位(自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乌鲁木齐):
  国庆节将至,为防止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做好“十一”假期交通旅游和公共聚集场所等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1]8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水利特点,提出加强国庆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以防火防爆、车船交通、水库旅游、水利施工为重点,组织开展节前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炸药库、油库、锅炉、压力容器、车辆船舶、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娱乐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备消防器材,严防火灾和爆炸事故。
  三、加强水库旅游安全管理,对水利单位的旅游车辆、船舶做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车船状况良好。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超载超速、疲劳驾驶和车船带病运行,防止发生车辆交通和翻船事故。
  四、做好节日期间水利施工工地和在岗工作职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检查,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杜绝“三违”。关心职工生活,积极为职工排忧解难,让职工渡过一个平安、欢乐的国庆节。
  五、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节日期间领导值(带)班制度,加强值班和巡查,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出现事故和异常情况要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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