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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饮食、娱乐业消费发票抽奖活动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0 生效日期: 2001-08-20
发布部门: 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兰州市地税系统发票管理,净化发票管理环境,公平税负,加强税源控管,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同时进一步鼓励消费者在消费时主动索要发票,协助地税机关监督经营者开具和使用发票。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定于2001年10月26日在全市举行第二期饮食、娱乐业消费发票抽奖活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加抽奖发票范围
  参加抽奖的发票应是套印有“甘肃省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票面上印有“参加摇奖,注意保存”字样的《甘肃省兰州市饮食业定额发票》(批号为20000201--20000209或20010201--20010209)和《甘肃省兰州市娱乐业定额发票》(批号为20000260--20000265或20010260--20010265)。

  二、参加抽奖的条件
  1、参与抽奖的发票必须是由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不包括涉外分局),消费者在消费时取得的发票。
  2、在抽奖活动期内已输入发票抽奖电话查询系统的合法、有效发票。
  3、发票票面清晰,并盖有经营者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抽奖方法
  1、消费者在消费时取得发票后,可按照发票上的提示拨打查询电话8405000,听到语音提示后,依次输入8位发票批次号和7位发票顺序号,系统会自动给出一个与该张发票惟一对应的兑奖号码。查询结束后,系统会提示:“请您记好兑奖号,保存发票,参加抽奖。”
  2、若查询结果发现此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费者可根据语音提示录入情况,查询系统即转入人工坐席台受理举报;消费者也可到当地地税机关举报或拨打举报电话。(1)假发票;(2)借开、代开发票;(3)经过涂改的发票。
  3、抽奖工作在公证机关公证下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发票抽奖活动奖项设置
  1、特等奖1名,奖金为人民币10000元;
  2、一等奖10名,每名各奖励人民币4000元;
  3、二等奖50名,每名各奖励人民币1000元;
  4、三等奖100名,每名各奖励人民币500元;
  5、鼓励奖1000名,每名各奖励人民币50元。

  五、奖金的兑现
  抽出的中奖号码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分别刊登在《兰州晚报》和《甘肃地税》上。凡是中奖的个人或单位,应在本期中奖号码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中奖发票的原件及中奖人的身份证原件或中奖单位的有效证明,经地税部门确认后,可领取资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如中奖人因故不能直接领取奖金的,须对代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方可领取。
  具体领奖地点: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在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领取;三等奖和鼓励奖在发票使用者所属县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领取。

  六、中奖者的中奖所得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举报电话
  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  8486024
  城关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  8404555  8405902
  七里河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  2610856  2010159
  西固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  7554630
  安宁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  7611608  7603706
  红古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  6213776
  永登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  6429001
  皋兰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  5721812
  榆中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  5221268
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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