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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解决教师住房问题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18 生效日期: 1994-12-18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及其劳动者,也适用本规定。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不执行最低工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本市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与检查监督。

 

第二章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就业者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确定,1995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10元,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或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进行合理的折算,其折算后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 条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第三章 最低工资的给付

    第八条   最低工资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章 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

    第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市人民政府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和本单位发放工资的日期告知劳动者。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等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劳动局按其分工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企业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 条、第 条、第 条、第 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一5000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一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欠付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资的50%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赔偿金。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拒付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一10000元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一1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一年内两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警告和罚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用人单位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解决我市教师住房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 建房目标和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到本世纪末我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的标准,区、县属学校教职工需新建165万平方米住房,市属高校系统教职工需新建18万平方米的住房。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市教职工住房建设分两步进行。第一步1995年至1997年,为区、县属学校教职工建设78万平方米住房(其中市内6区建设53万平方米),为市属高校系统教职工建设9万平方米住房,重点解决教师无房户和人均4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问题;第二步到本世纪末,人均住房达到8平方米的水平。
  建设教师住房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区、县一级政府要解决好所属学校教职工的住房问题,负责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市属高校系统教职工住房由市高教局负责。
  行业办学的教师住房,由行业自行解决,可享受市里建、售教师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 建、售教师住房的优先优惠政策建设教师住房和教师购买住房,享受我市危陋房改造、翻建的各项优惠政策;免交住宅建设配套费,可自行配套;免交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
  从每年竣工的商品房中提取2%的房源作为区、县属学校教职工解困房,并以成本价售给教师;在全市危陋房改造、翻建中,凡涉及中小学教师住房的,学校一律免交所负担的那部分资金。

  第三、 建房资金的筹措当前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主要矛盾是建房资金短缺。按第一步区、县政府所属学校建设78万平方米的要求,需要投资7.41亿元(建房按每平方米950元计算),其中市内6区建设53万平方米,需要5.3亿元(建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
  解决教师住房所需资金要坚持多方筹措,个人适当负担的原则,多渠道、多方面筹集。
  (一)市人民政府安排补助性建房资金主要有:教育费附加2000万元;市预算外资金1000万元;每年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各筹集500万元(不含市属高校原已安排的资金)。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新开征的教育事业发展费,近几年主要安排解决教师住房问题,并按现行税收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管理。
  (三)教职工无房户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交纳建房费。该项资金在向个人出售住房时冲抵购房款。交出旧房新增面积户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综合开发办(天津市出售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暂行办法)》(津政发(1994)46号)执行。
  (四)市人民政府补助性建房资金和市财政局管理的教师建房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由市建委下达建房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建房计划,对区、县进行补助。对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教师建房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进行补助。
  (五)区、县人民政府每年筹集建房资金和区、县财政局管理的教师建房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所属学校教职工住房建设。

  第四、 加强领导,实行责任制按照国务院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由主要领导牵头,分别成立市、区(县)教师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教师住房建设列入每年为群众办实事的内容。市人民政府每年定期检查各区、县教师住房建设情况。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将解决教师住房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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