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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0 生效日期: 2001-09-20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经贸厅资源[2001]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的规定,现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负责发放。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样式附后)。
附: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证号:

┌────┬─────────┬────┬───┬────┬──┐ │交车单位│         │单位性质│   │ 地 址 │  │ │(车主)│         │    │   │    │  │ ├────┼────┬────┼────┴───┼────┼──┤ │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        │ 车架号 │  │ ├────┼────┼────┼────────┼────┼──┤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联系电话│  │ │    │    │ 国 别 │        │    │  │ ├────┴────┼────┴────────┼────┴──┤ │发证单位(章)  │市(地)主管部门(章)  │收车单位(章)│ │         │             │       │ │         │             │       │ │         │             │       │ │         │经办人:         │经办人: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

  说明:本表一式六联:一联收车单位存查;二联车主存查;三联为领取汽车更新优惠凭证用;四联交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存查;五联交当地交通稽征部门存查;六联交控办存查。单位性质,请填国家控股或个人(集体)控股。

                       ×××××单位监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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