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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选聘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0 生效日期: 2006-06-20
发布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财办会[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我部拟成立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为研究制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主席由我部领导担任,副主席由国资委、证监会领导同志担任。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民主决策精神,切实提高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我部特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一批有志为推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控制体系建设贡献力量的咨询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1.参加咨询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与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4.优先承担有关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5.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二)主要义务。
  1.按时参加咨询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关工作会议以及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组织的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等各项活动;
  2.按时完成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3.按时完成所承担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
  4.对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提出咨询的问题及时发表意见,并定期反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研究和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5.按照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二、聘任条件
  1.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风险管理和经济管理经验,具有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单位担任中层以上负责人,主持设计、实施过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2.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人员,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有从事内部控制咨询服务业务5年以上的经验。
  3.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的人员,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内部控制领域有研究特长和较丰富的研究成果。
  4.有关监管部门的人员,应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财务会计相关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在本单位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已担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的,不能申请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

  三、选聘程序
  (一)有意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申请者,请按要求如实填写《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中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职称、学位、执业资格等证书复印件,以及相关专业胜任能力证明材料等,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或中央有关主管部门。
  (二)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于7月25日前将材料报我部会计司。原则上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人数不超过4人(中央管理企业申请者除外),且要充分考虑不同性质单位人员的构成比例。
  (三)财政部审定。我部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查,择优聘任。对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由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财政部会计司)颁发聘书。聘期初定为两年,可续聘。
  联系人:王宏 王晶
  联系电话:010—68553032 010—68552552 010—68552550(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邮政编码:100820

财政部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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