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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共享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9 生效日期: 2006-06-19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劳社厅发[2006]18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人民银行天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石家庄、长沙中心支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示精神,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行决定开展信息共享试点工作。试点工作首先在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大连市、南京市、长沙市、广州市、成都市和西安市等9个城市开展。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向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推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信息共享试点工作的意义
  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行开展信息共享工作,是由国家统一部署,人民银行牵头,包括劳动保障部等各部门共同参与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劳动保障和金融部门的服务水平,促进劳动保障和金融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建诚信文明社会。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信息共享的重要意义,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将以信息共享工作为契机,加强政务协同,积极拓展合作领域。
  二、试点工作具体要求
  共享信息的交换在部一级完成,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数据整理,提高数据质量,按时向劳动保障部上报数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征信数据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加强组织协调对商业银行信贷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社保信息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试点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及时向劳动保障部和人民银行反映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非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息。
  试点工作的宣传由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行统筹安排。有关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行共享信息交换的流程、技术配套等指导文件随后下发。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行共同起草了《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行信息共享试点方案》 (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刘睦平(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
  电话:010-84220715,传真010-84222730
  王晓蕾(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电话:01-66194821,传真010-88091571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

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行信息共享试点方案
  一、信息共享的意义
  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行共享信息,有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和社会保险事业的稳定发展,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进步。
  从劳动保障工作看,将部分社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并获得贷款单位名单、欠缴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欠费)单位和应参保未参保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和账号,有助于提高单位和个人的参保意识,促进单位履行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同时有助于劳动保障部加强对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从人民银行工作看,将社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功能,便于商业银行全面准确判断借款申请人的身份和基本状况,开展信贷业务,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二、信息共享的基础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劳动保障部正在进行金保工程建设。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上,建立一个全国统一、高效、简便、实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目前正在进行金保工程一期项目建设,全国联网的网络平台已初具规模,联网应用工作从养老保险起步逐步向其他业务扩展。养老保险联网数据的采集已涉及部分地区、部分人员的部分数据。养老保险全国参保人数1.7亿左右(其中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数约2000万),目前集中到劳动保障部的数据有1.1亿多人,占参保总人数的70%左右,到2006年底预计可以达到 80-90%。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的有关数据也将陆续集中到劳动保障部。随着金保工程建设的不断深入,联网数据的涉及面会不断扩大,数据也将会不断完善。
  (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于2006年正式运行,该系统收录了与商业银行有信贷关系的个人的信用信息。基于与商业银行有信贷关系的单位的信用信息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于2002年实现全国联网运行,将该系统升级为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工作将于2006年6月底完成。

  三、信息共享的内容
  2006年,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行将开展社会保险信息的共享工作,首先实现养老保险信息的共享。其他险种(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信息的共享工作将根据金保工程的建设情况,适时推进。人民银行向劳动保障部提供贷款单位名单,并在适当的时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和应参保未参保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和账号。
  (一)劳动保障部提供的信息内容
  1.单位参保和欠费信息。具体数据项包括:行政区划代码、数据所属期别、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参保缴费状态、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2.应参保未参保单位名单。具体数据项包括:行政区划代码、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地址、电话、法人代表。
  3.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主要包括在职人员参保和缴费信息、退休人员参保信息两个部分。具体数据项包括:
  (1)在职人员参保和缴费信息:行政区划代码、数据所属期别、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所属单位名称、所属单位类型、所属单位经济类型、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个人缴费状态、中断或终止缴费原因、个人缴费基数、本月个人实际缴费金额。
  (2)退休人员参保信息:行政区划代码、数据所属期别、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退休日期、原单位名称、退休类别、停发养老金原因、本月实发养老金合计。
  (二)人民银行提供的信息内容
  1.贷款单位名单。具体数据项包括:行政区划代码、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地址、电话、法人代表。
  2.欠费单位和应参保未参保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和账号。具体数据项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结算账户账号。
  3.经双方协议可提供的劳动保障部履行监管职能所需的其他信息。

  四、信息共享方式
  信息共享涉及到的数据交换应在部级之间进行,即数据交换节点设在中央层次,劳动保障部全国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库与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一口接入。劳动保障部按照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要求的统一接口标准生成报文,将单位参保和欠费信息、应参保未参保单位名单和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将其贷款单位名单、欠费单位和应参保未参保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和账号集中统一提供给劳动保障部。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库与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之间定期通过光盘、磁带等介质或网络传输等形式实现数据交换,同时建立包括人员、介质和网络管理等内容的数据交换流程,确保数据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在技术条件不具备时,数据交换先采取按季度交换的方式,然后逐步过渡到按月交换。双方于每季度或每月结束25日内互相提供信息。信息提供方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按时提供信息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尽快实现信息更新。

  五、共享信息的使用及异议处理
  (一)共享信息的使用
  人民银行只能将劳动保障部提供的信息用于生成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出具的单位和个人信用报告,并在商业银行审核信贷业务申请、审核个人或单位作为担保人申请、贷后风险管理以及其他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时,严格依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文印发)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给商业银行使用。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社保信息保密。
  商业银行查询单位和个人信用报告中有关社保信息时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将社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主要是为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判断借款人身份、就业单位等基本情况提供参考。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在使用个人社保信息时应本着有利于信息主体利益的原则,客观使用信息。对在征信系统中无法查到借款个人社保信息的,由于存在征信系统中尚未收录其社保信息等多种原因,不能由此推断出当事人未参加社保;当当事人提供的工作单位与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反映的社保关系所在单位不一致时,不能据此即推断当事人不诚信。单位欠费信息和应参保未参保信息,只能用于判断该单位整体信用状况的参考。
  商业银行使用单位或个人社保信息,主要作用是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凡当事人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其包括社保信息在内的信用报告,且其信息量充分、信息正面的,商业银行均可比原来程序更快地完成审批过程。凡当事人不同意查询或有负面信息的,商业银行仍然按照原来程序进行审批,对当事人不会造成损失。
  劳动保障部只能将人民银行提供的贷款单位名单、欠费和应参保未参保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和账号,用于为其履行社会保险监管职责提供参考,限于内部使用,严格保密。其中,贷款单位名单只能用于比对生成“有贷款未参保单位名单”。劳动保障部、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单位银行信息保密。
  (二)异议处理
  个人参加养老保险信息属于正面信息,信息使用产生异议的可能性不大。单位欠费信息和应参保未参保信息则属于负面信息,可能会引起异议。因此,商业银行在使用该信息时要注意把握分寸。随着信息整合工作的不断推进,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将会提高。
  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三方应通力合作,共同努力,通过以下几个途径避免信息异议纠纷的发生:1.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进行事前预防,事先建立对数据的纠错机制; 2.做好数据传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3.合法规范地使用数据,商业银行查询该数据库必须经本人(本单位)书面授权,并且按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具体操作;4.建立高效的异议处理机制,在短时间内解决异议问题;5.商业银行对获知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社保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在具体操作中,个人(单位)认为其信用报告中社保信息部分存在差错时,可以直接向其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资料,也可以由本人 (本单位)或委托他人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商业银行发现个人或单位信用报告中的社保信息与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不一致时,应启动现有的审核程序进行调查核实,不得因此中断信贷审查程序。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向其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资料,并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告,由人民银行统一与劳动保障部沟通处理。
  人民银行如果发现信息可能存在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部进行协查, 由劳动保障部予以核查,并尽快回复核查结果。

  六、试点地区和时间安排
  (一)试点地区安排
  第一批试点地区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大连市、江苏省南京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广州市、四川省成都市和陕西省西安市,逐步向全国推广,争取在年底前扩大到半数以上的省市。
  (二)试点时间安排
  1.2006年7月底前,确定数据接口标准,开发接口程序,进行测试,并完成试点城市数据的首次交换。
  2.2006年8月,进行数据比对、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3.2006年9月底前,实现社保信息入库并供商业银行查询。
  4.2006年第四季度,进行试点推广工作,年底前争取全国实现数据交换的省份达到半数以上。
  5.在适当时间,双方(或参与征信系统建设的多方)共同开展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社保信息有关情况的社会宣传工作,以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和政务协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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