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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26 生效日期: 1999-03-26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五大精神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我们国家的指导地位,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经过修改宪法,对于我们进一步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更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加强《宪法修正案》的学习、宣传是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任务,必须认真抓好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这次修宪法的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宪法修正案,认清这次修宪法的重要意义,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中关宪法宣传的要求,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全会通过宪法修正案为契机,在全国范围内再一次掀起学习宣宪法的高潮。要宣宪法的地位、作用和根本原则,宣传修宪的重要意义和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使广大干部群众领会和掌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宪法观念,保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在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全面实施。

  二、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修正案的各项内容
  这宪法修改了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指导地位,这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心愿,同当年确立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一样,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二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作用,必将进一步促进依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三是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四是肯定了农村集体组织的经营体制,对于农村、农业与农民的稳定有重大意义。五是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六是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用语代替了原来的“反革命的活动”的用语。这些既是对改革和发展成果的肯定,又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宪法依据。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把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学习好、宣传好。

  三、要讲究宣传方法,注重实际效果
  各地要对宪法修正案的宣传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和部署,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对象,采用面授、宣讲、培训、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和方法,充分发挥各级讲师团的作用。要重视通过大众传播工具,运用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宣宪法。新闻舆论部门要把宣传宪法修正案列入计划,认真加以落实。全国普法办将编写宪法修正案辅导学习材料,为各地宣传落实宪法修正案提供宣传资料。

  四、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牢固树宪法意识,坚持依法办事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宪法,切实遵守并执宪法。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宪法同各方面、各层次的依法治理活动结合起来,切实做好组织、发动、指导工作,推进各地区、各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强对实施法律的监督,维宪法权威,纠正一切违宪法法律的行为。
  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宣传贯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中宣部宣传教育局和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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