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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4 生效日期: 2005-03-14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5]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4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扎扎实实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随着清欠工作的深入开展,也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彻底清欠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78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标准完成清欠目标
  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2003年以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要在3年内完成清欠任务,其中各级政府投资及政府机关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清欠任务。2004年5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和在建项目不得产生新的拖欠。对新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在发现之日起7日内予以确认或进入司法程序,确认后3日内要全部予以清偿。

  二、落实清欠工作责任制
  清欠工作由各级政府总负责,有关部门指导、协调、配合推动工作。建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调度工作,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情况;计划部门负责摸清同级政府及其部门使用预算内资金(含部分使用)项目拖欠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清理,对建设单位存在拖欠款又申请新上的项目或建设项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财政部门重点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按计划拨款和新上项目资金审查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用工行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和备案管理;银监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出具不实资金证明、保函的有关银行依法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督促其贷款银行严格控制授信额度;监察机关负责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清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司法机关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对工程项目资金、立项、土地、规划、招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房产登记以及劳动用工的把关职责,促进清欠工作顺利开展,同时防止出现新的拖欠。

  三、鼓励、支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要引导和发动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建设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非诉讼协商、调解活动,使拖欠工程款问题尽可能通过非诉讼方式得到妥善解决。对确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鼓励和支持律师接受农民工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或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对于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法律服务机构应对此类案件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在受理、办理、结案等环节制定案件质量的量化标准,完善监督检查措施,确保办案质量。对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机构代理农民工案件,要加强管理,跟踪指导,采取收集各方反馈意见、出庭旁听、抽查卷宗、检查评比等办法,保证农民工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积极为建筑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倡导建筑业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签订合同、重大决策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当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及时提出合理有效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并代理企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磋商或参加诉讼,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企业工程合同、农民工劳务合同及其它各类合同的依法订立、审查、履行、监管、备案、登记制度,并积极推行合同公证制度;帮助企业探索并建立各种担保和保险机制,完善业主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立建筑业企业的履约责任险和保修保险,引导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就拖欠工程款制定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保障建筑业企业能够及时收回工程款。
  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利用专业优势,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法律手段,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引导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开展面向建设领域广大业主、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律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建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使广大业主、建筑业企业增强守法意识,自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四、分类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原投资渠道抓紧查明政府及部门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底数和原因。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凡是未按原投资渠道摸清拖欠底数和原因的,或竣工未结算的,或拖欠双方意见不一致的项目,一律交由审计部门审计。对原计划投资拨款不到位的,按原投资渠道,由财政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在1个月内拨款到位,其中属于部门自筹资金拨款不到位的,由本部门自行解决。对于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审计部门审计后,计划部门组织概算审查,同意调整概算的,由批准部门筹措资金偿还欠款;对于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分清原因,明确责任,依照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对于各级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落实配套资金,并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对于政府补助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由各出资人分别偿还。属于政府补助资金不到位的,由政府安排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所承诺的补助资金。企业拖欠的部分,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对原投资单位无力筹措还款资金的,要通过资产变现回收资金用于还款,没有可变现资产或变现资产不足以还款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计后报同级政府研究处理。

  五、进一步落实预防工程款拖欠的各项措施
  加强工程建设程序监管。计划、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审批。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业主拖欠工程款,且在申请审批时仍未结清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及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建设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把清理拖欠工程款作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严格实行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月报表季检查制度。各施工单位在每月度末填报《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月报表》,及时报市(区县)清欠办核实备案,并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否按时返还的重要依据。每季度末市(区县)清欠办要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填写《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报经市(区、县)清欠办审核并会同招标、稽查等部门对承包人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核准,确认无拖欠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淄博市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发还。市(区县)清欠办要定期对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季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形成工程款拖欠的有效手段。建设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尽快提出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年内先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严格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要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对于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曝光。凡因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业主责任,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审批;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在年检时作相应处理。凡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与资质年检或市场准入挂钩,并严肃追究其责任。

  六、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的自由劳务作业人员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建筑劳务分包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用工企业必须与所使用的建筑劳务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设部门应简化资质申办程序,积极鼓励和扶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接访工作。建设主管部门要在项目现场设立民工维权公示牌,公布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劳动保障部门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及时受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申诉,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资的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因建筑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劳务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发农民工上访或突发事件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作出处理。
  积极推进建筑业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制度改革。要逐步将现行不定期支付劳务工资的方式改为按月支付,每月发放的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施工企业发放工资时要严格附发工资详表,将工资直接发到农民工手中,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突出总承包企业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责任。总承包企业必须对承包工程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全面负责,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日常监督,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今后,凡发生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无论什么原因,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属于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或允许其他企业挂靠承包工程造成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属于分包企业违法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追讨垫付的工资款项。

  七、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和完善清欠工作督查机制。市政府已经成立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并与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签定了目标责任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建立清欠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协调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建立相应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制订管理办法,及时研究处理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清欠工作。
  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监督检查。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每半年对各区县、高新区开展清欠工作和年度清欠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拖欠工程款严重、清欠进展较慢、问题突出、上访量大的区县以及重点项目、重大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对清欠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工作消极的单位,将公开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政府清欠任务的,一律停止新上建设项目,不予安排市补助资金。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大对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督查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清欠进度。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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