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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6 生效日期: 2006-12-3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6]71号

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一批27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l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附件: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位

合计

猎豹

猎豹

猎豹

北京吉普

尼桑

CFA5024XZH

CFAS035XZH

CFA5036XZH

BJ5020XZH4

ZN5021XZHEBG

合计

270

122

37

l0

57

44

天津

17

0

O

0

15

2

山西

1l

5

0

0

6

O

辽宁

7

1

0

0

6

0

黑龙江

5

5

0

0

0

0

江苏

3

2

1

O

0

0

浙江

30

10

10

O

5

5

福建

ll

7

4

0

0

O

江西

8

4

l

O

2

l

河南

26

15

2

1

3

5

湖北

5

l

0

0

3

1

广东

30

8

5

2

0

15

广西

40

25

1

1

5

8

四川

5

O

0

4

l

0

贵州

13

5

2

0

2

4

云南

40

30

4

0

6

0

青海

4

1

1

0

1

1

新疆

15

3

6

2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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