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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风情线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3 生效日期: 2001-05-23
发布部门: 兰州黄河风情线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滨河路黄河风情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游览公民的行为,营造良好的休闲娱乐环境,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兰州黄河风情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黄河风情线管理办公室依照《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兰州市保护城市重点公共绿地的规定》、《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对黄河风情线范围内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治安秩序、服务网点、夜景亮化等实施统一管理。
  有关治安工作,由辖区内公安部门配合。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为:东起城关黄河大桥;西至七里河黄河大桥;南起滨河东路,中路北侧非机动车道道牙、北至滨河北路南侧非机动车道道牙。


    第四条    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需要临时占用、开挖河道、洪道、游览道、绿地等设施的,须到兰州黄河风情线管理办法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禁止擅自设置各类广告、标语牌。
  节假日和其他庆祝活动需临时设置气球、条幅等广告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兰州黄河风情线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按照《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标语牌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在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攀登路灯杆线、搭线挂物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迁移照明设施或接用路灯电源,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损坏路灯灯具或附属设施,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在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的河道、洪道违法采沙挖石,种植有碍行洪植物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损坏设施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    在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在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乱停各类车辆的可处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损坏设施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条    擅自拆除和损坏黄河风情线管理范围内路面、围栏、座椅及环卫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以实际损失1至3倍罚款。


    第十一条    在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严禁在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故意污损国家保护文物、名胜古迹、损毁雕塑。


    第十三条    在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在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焚烧垃圾、树叶的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在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的墙壁、电杆、树木涂写刻画,张贴或散发宣传品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在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带入各类动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严禁在滨河路游览道、黄河两岸河滩上骑马、骑骆驼、放牧家畜。


    第十八条    在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攀树折枝,损害树木、绿篱,践踏绿地、草坪、树上钉钉、拴绳挂物、倚靠车辆的,责令其停止侵害,情节较重的,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在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驾驶车辆撞坏、撞倒树木,损坏园林设施的,除责令其采取救护措施外,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河道两侧航运码头的建设,应符合滨河路风情线的总体规划,并经兰州黄河风情线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黄河风情线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兰州黄河风情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兰州黄河风情线管理办公室
200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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