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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科技兴贸重点出口企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6 生效日期: 2001-07-26
发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外经贸技字[2001]17号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内蒙、辽宁、大连、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四川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外经贸委(厅、局),科委(科技厅、局):
    2001年5月31日,外经贸部和科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科技兴贸百家重点出口企业 名单的通知》(外经贸技函[2001]23号),现将做好科技兴贸重点出口企业工作的有关事宜 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科技兴贸重点出口企业的支持力度,是贯彻落实科技兴贸战略的重要举措。 外经贸部和科技部要求各地两委(厅、局)加强对本地区所属重点出口企业的工作指导并有针 对性地提供各类服务和支持。请及时转发《关于公布科技兴贸百家重点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并组织本地区所属重点出口企业学习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有关精神,听取他们对实施科技 兴贸战略的建议和意见。

  二、2001年7月12日,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联合下发了《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见附件),将为符合条件的高 新技术出口企业提供通关便利,以促进出口。请各地外经贸委(厅、局)主动与当地海关协调 ,对符合条件并有需求的企业按通知精神办理有关手续。
   工作过程中有何建议,请及时向外经贸部(科技司)和科技部(计划司)反馈。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
  署厅发[2001]27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 发[2000]18号)精神,适应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和海关监管要求,支持高新技 术产 业发展及其产品出口,经研究决定,在认真执行国发[2000]18号文件所规定的各项税收优 惠政策的同时,对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有关审批和海关监管采取进一步的简便措施。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关境内从事高新技术生产,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且 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会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并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备案后,便可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简便措施。
  对出口额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但资信可靠、情况特殊、确实需要适用以上有关便捷通关程序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由主管地海关和外经贸部门核报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批 准。
  二、经审核批准的上述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可选择适用以下一项或几项便捷通关程序:
  (一)提前报关:为缩短进出口货物通关时间,上述企业可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天内,在能够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的条件下 ,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递交有关单证,货物运抵后由海关监管现场直接验放。
  为减少海关审单作业中确定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或认定原产国别的工作时间,上述企业还可按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在货物正式报关前预先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原产地。
  (二)联网报关:支持上述企业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自理报关,在企业办公地点直接向 进出口地或主管地海关自行办理正式报关手续,企业一次输入所有通关数据,各进出境管理部门之间数据联网传输,海关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发送电子回执,由企业自行派人或委托 代理人在货物通关现场向海关办理交单审核及货物验放手续。有条件的海关可实行与指定银 行联网电子划款交纳税费,海关向企业发出电子缴款通知后,验凭银行转帐电子回执验放货 物。
  (三)快速转关:根据上述企业的要求,对该企业在境内不同口岸进出口的货物(不包括国家指定口岸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应优先办理快速转关运输手续。
  (四)上门验放: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应根据上述企业要求,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
  (五)加急通关:海关对上述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优先审单,上述企业进出口货物较多的通关现场,海关应设立便捷通关窗口优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上述企业可以通过预约联系有 关海关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通关手续。
  (六)担保验放:为解决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因暂时无法提供某些单证(不包括进出口许可 证件)或其他信息,海关无法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等结关条件而不能及时验放货物的 问题,准许上述企业以海关认可的担保形式先行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事后在规定时间内补充 提供有关单证或信息,补交税款或补办其他规定手续。
  三、改革上述企业加工贸易管理模式。上述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除可以适用以上各项进出口便捷通关程序外,如果其生产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保证有关数据的真实无讹并 向海关开放,可以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业务联网管理。对实行联网管理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 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外经贸部门取消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逐个合同审 批管理,根据企业的资信和加工生产能力,只审定企业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海关取消《登 记手册》监管,对企业进口料件按企业一定时间段的加工生产周转量核定,实行'企业分段备案(保税)、定期报核、海关分段核销'的监管办法。
  四、为及时解决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全国海关建立通关咨询服务及热线 值班制度,通过现场办公和电话、网站等方式优先受理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提出的通关咨 询、查对、投诉或其他应急要求,值班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
  五、获得批准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应与主管地海关共同签署一份列明企业的权利、 义务及相应担保条件的《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担保书》。担保书签署后发往全国各地海关备案 ,各地海关据以执行相关简便程序。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企业应强化守法意识,认真履行各 项承 诺,自觉遵守海关各项规定,同时严格内部管理,防止发生内部人员利用海关便利从事走私 违法活动。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对企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发 现有走私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对其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并在半年内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适用 便捷通关程序的申请。
  六、以上各项全国性便捷通关程序和改革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公布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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