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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变更峰窝移动电话手机频率占用费收取方法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4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甘价费[2000)]56号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变更蜂窝移动电话手机频率占用费收取方法的报告》(甘无管办(2000)82号)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由经营单位向用户统一按年度代收缴窝公众通信手机频率占用费,总的来看收费情况良好,但对个别按半年、按季度收费的问题,群众不大理解,给征收工作带来许多不便,为保证国家资源费全额收取,经研究同意对蜂窝移动电话手机频率占用费收取方法作适当调整,并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决定将我省蜂窝移动公众通信手机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每年度50元分解成按每月4.15元收取,由运营单位按月收取移动电话月租费时一并收取。

  二、你委要与移动电话运营单位做好协调工作,以保证国家资源费的足额收取。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本批复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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