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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营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四放活”改革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23 生效日期: 1992-04-23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商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天津市国营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四放活”改革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转换企业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搞好流通,繁荣市场,促进天津经济的发展,根据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和市委五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现就我市国营商业零售企业全面实行经营放活、价格放活、人事用工放活和分配放活(以下简称“四放活”)的改革,制订本方案。
一、 总 则
  (一)实行“四放活”改革的目的是按照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加快转换和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进一步发挥国营商业在组织商品流通中的主导作用,振兴天津经济
  (二)“四放活”改革,要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的前提下,按照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要求,贯彻放而有度、治而有序和政府放权、企业管严的原则。企业要切实加强基础管理,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调控功能。
  (三)“四放活”改革的适用范围为国营商业零售、饮食、服务、修配企业。
二、 关于经营放活
  (四)除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和指定归口经营的商品外,企业在原批准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的设施、资金、人员等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请,扩大兼营范围,增加经营项目;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企业还可进行一次性商品经营。
  (五)零售企业具备条件的,可以兼营批发,开展综合加工、服务等业务;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拓联营、联销、代购、代销、代理等业务;
  可以向市内外国营、集体、个体的商业、工业企业购货。
  (六)企业自采商品,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对因特殊情况需支付现金的,由企业说明原因,经本企业领导批准,开户票行审查同意,可采用现金结算,额度一般不超过三万元。
  (七)企业在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商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或列支业务活动经费。标准是:大中型零售企业可提取销售收入的2‰,小型企业可在销售收入的1.5‰内列支。
  (八)为增强企业实力,除继续执行国家有关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办法外,允许企业在税前按照盈利总额的15一20%提取补充流动资金,提取部分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使企业自有流动资金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九)允许商业企业在保证完成承包上缴任务的前提下,从经营我市新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1%,税前列支,建立企业营销风险基金。
  (十)减轻企业负担。企业有权拒绝交纳未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以及各种名目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有权拒绝未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检查、评比、考核。
三、 关于价格放活
  (十一)扩大企业定价自主权,除国家和市物价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外,其他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主定价。
  (十二)企业定价要做到活价促销。企业对自主定价的商品(或劳务收费),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地区、季节、批量、质量、花色等情况灵活作价,不受差价率限制。有些过季或削价商品还可实行浮动价格、购销双方议价等形式。
四、 关于人事用工放活
  (十三)企业干部实行聘任制,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机制。企业要逐步打破干部、工人界线,工人可以当干部,干部也可以当工人。企业经理由主管部门通过委任、招聘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的副经理、中层行政干部及其他管理人员可通过党委推荐、经理提名、职代会推选、个人自荐、公开招标等方式由经理或其他主管人员层层聘任。区、局管理的企业聘任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聘用干部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参照中组部、人事部下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十四)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行政机构设置和安排人员,不要上下对口。有关部门不得向企业硬性规定机构设置和安排人员。
  (十五)企业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在聘任期内享受企业现岗位、现职务的有关待遇;解聘后不再享受聘任期内的岗位和职务待遇。
  (十六)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编报用工计划。经劳动部门批准后,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招收职工。企业有权拒收不需要的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是否重新录用由企业自行决定。
  (十七)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职工均应通过考核,竞争上岗,并与企业签定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企业按照合同管理,职工依据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
  (十八)企业实行“三岗制”,即按照合理劳动组合的原则,职工经过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考核不合格的先“试岗”,“试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试岗”不合格或违纪下岗的要“待岗”,待岗期间由企业组织学习培训或参加劳动,只发基本生活费。试岗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待岗期限不超过半年。
  (十九)企业对富余人员,按照企业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的原则,主要依靠挖掘潜力开展多种经营,兴办第三产业和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安排,也可实行企业内部待业、放长假等过渡办法。待业、放长假的期限和待遇由企业在保证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二十)企业和职工可以实行双向选择。企业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权辞退违纪职工,职工也可以在办理有关手续和履行应尽义务后辞职,自谋职业。
五、 关于分配放活
  (二十一)完善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可以采取包死基数,超收分档分成,递增包干等形式。
  (二十二)有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试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办法,所得税由55%降为33%。
  (二十三)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实行并完善多种形式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逐步由单一指标挂钩过渡到复合指标挂钩;企业在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可实行分挂分提、总挂分提或总挂总提。
  (二十四)实行百元利润、销售额工资含量分配办法的企业,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总额与企业实现利润和销售额为基数,分别测算出百元利润、销售额中的工资含量(按利润测算的比重不得低于70%),按规定提取工资总额(具体规定另行下达)。
  (二十五)实行全额提成工资制的饮食、服务业企业,应在提成前先按规定比例提取生产发展基金,用于企业发展。
  (二十六)有条件的企业,逐步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要以岗位的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技能等要素的测评为基础,以实际劳动贡献为依据确定劳动报酬,破除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六、 关于改革的组织领导
  (二十七)我市国营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配业企业实行“四放活”改革,受市搞活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改革试验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企业实行“四放活”改革,应按隶属关系由区、局审批,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十八)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为企业改革服务,创造条件,把改革引向深入。
  (二十九)企业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对于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的,公安机关应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保障企业领导干部的人身、家庭安全。
  (三十)本办法由市搞活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改革试验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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