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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老运动员给予特殊待遇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4-07 生效日期: 1991-04-07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体委《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老运动员给予特殊待遇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老运动员给予特殊待遇的意见为鼓励运动员发扬为体育事业献身精神,更好地发挥老运动员的作用,切实解决他们在训练、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根据国家体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对有突出贡献的老运动员给予特殊待遇的意见如下: 一、 运动员有突出贡献的标志是:
  (一)创造世界、亚洲和全国纪录;
  (二)进入奥运会前八名和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的前六名;
  (三)进入亚运会前三名;
  (四)获得全运会冠、亚军。
  集体项目必须是主力队员。 二、 老运动员的范围:
  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棒球、垒球、曲棍球、乒乓球、网球、田径、击剑、举重、射击、柔道、国际摔跤、中国摔跤、自行车、拳击等项目二十六岁以上的运动员;
  游泳、花样游泳、跳水、体操、艺术体操、技巧、武术等项目,男子二十二岁,女子二十岁以上的运动员;
  航模、棋类等项目三十岁以上的运动员;
  从事足球等项目专业训练满十年和从事航模、棋类项目专业训练满十四年的运动员(自调入优秀运动队算起)。
  今后,凡新增项目对应列入上述范围。 三、 凡具备第一、二两项条件者,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符合干部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办理转干手续。
  (二)运动员退役前,一般培养到中等专业学历。根据国家招生规定,体委每年择优推荐二十名仍在运动队从事训练的运动员接受高等教育。对文化程度偏低的,在分配工作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补习到初中文化程度。
  (三)打破世界纪录、获得奥运会比赛前三名和亚运会、全运会比赛冠军的老运动员离队时,授予天津市体育荣誉证书和奖章,并进行一次性嘉奖。
  (四)在工作安排上注意发挥其体育专业的特长。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者,可根据需要,优先在体委系统安排适当工作。 四、 本意见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前市体委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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