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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8 生效日期: 2006-04-28
发布部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部
发布文号: 国人部发[200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总结新经验,树立新典型,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抓紧抓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指示,通过“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人事部、人口计生委决定今年联合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地市级(含)以下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
  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司局级(含)以上公务员和已经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此次共评选表彰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200个,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55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
  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突出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及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
  2、领导班子团结有力,清正廉洁,工作思路清晰,工作扎实;能够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氛围;
  3、能够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网络健全,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
  4、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科学管理,党群、干群关系融洽,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程度高。
  (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精通本岗位业务和相关专业知识,注重观念和知识的更新;
  2、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开拓创新,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本单位在实现职能拓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新途径;
  4、专职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5年以上。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被推荐单位和人员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产生,并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7日。
  (二)严格评选条件。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须经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人事部门共同审核上报,确保拟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推荐评选要坚持向基层和一线倾斜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先进集体中,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所占比例不少于分配名额的70%;先进工作者应优先推荐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凡分配2个名额的地区,要确保至少推荐1名县、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四)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分别填写《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见附件3)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
  审批表可从中国人口网下载,须以打印方式填写,不得自行设计;事迹材料要求重点突出,文字简练,字数控制在2000字左右。
  填写好的表格经各级人事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盖章后,于2006年6月5日前报送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事部、人口计生委联合组成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口计生委人事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视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精心组织,认真负责。要通过评选表彰工作,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形成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树立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的伟大事业。
  联 系 人:赵莉娜  孙大为
  联系电话:(010)62046622转2314、2302
  传  真:(010)62051841
  电子邮件:jswrss@163.com

附件:1、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表彰名额分配表
  3、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请点击本文下面的附件,打开文件下载即可)
  4、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同上)
  5、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名册(同上)
  6、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册(同上)
人事部、人口计生委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张维庆  人口计生委主任
  副组长:尹蔚民  人事部副部长
  成  员:金小桃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主任
  崔  丽  人口计生委人事司司长
  朱朝英  中纪委驻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局局长
  聂生奎  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副司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崔  丽   (兼)
  成  员:宋汝冰   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考核奖励处处长
  王淑娟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秘书处处长
  莫丽霞   人口计生委宣传教育司新闻管理处处长
  李勇军   人口计生委人事司人事处处长
  唐  燕   中纪委驻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局正处级纪检监察员
附件2:表彰名额分配表
  地区 先进集体 先进工作者
  北京 3 1
  天津 3 1
  河北 11 2
  山西 6 2
  内蒙古 6 2
  辽宁 5 2
  吉林 4 2
  黑龙江 4 2
  上海 3 1
  江苏 8 2
  浙江 7 2
  安徽 11 2
  福建 5 2
  江西 7 2
  山东 11 2
  河南 10 2
  湖北 7 2
  湖南 11 2
  广东 10 2
  广西 6 2
  海南 2 1
  重庆 5 1
  四川 15 2
  贵州 7 2
  云南 7 2
  西藏 2 1
  陕西 9 2
  甘肃 7 2
  青海 2 1
  宁夏 2 1
  新疆 4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
  国家人口计生委 - 1
  总计 200 55
附件3: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所在省(区、市)
  单 位 名 称
  填 报 时 间
  单位名称
  负责人姓名 职工数
  受过何种奖励
  主要事迹 (可以续页)
  所在单位意见         (章)    年  月  日
  县级人口计生委和 人 事 部 门审  核  意  见         (章)   年  月  日
  市(地)级人口计生委和人事部门审  核  意  见          (章)    年  月  日
  省级人口计生委和 人 事 部 门审  核  意  见          (章)   年  月  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和 人 事 部审  批  意  见                 (章)   年  月  日
  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
  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所在省(区、市)
  单 位 名 称
  填 报 时 间
  姓  名 出生年月 性别
  政治面貌 民  族 学历
  参加工作时    间 参加人口计生工作时间 专业技术职务
  工作单位 行政职务
  何  时何单位授  予何奖励
  工作简历
  主要事迹 (可续页)
  所在单位意见         (章)    年  月  日
  县级人事部门和人口计生委审 核 意 见         (章)   年  月  日
  市(地)级人事部门和人口计生委审  核  意  见                (章)    年   月   日
  省级人事部门和人口计生委审 核 意 见         (章)   年  月  日
  人  事  部和人口计生委审 批 意 见                 (章)   年  月  日
   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名册
   (按行政区划排序)
   序号 所在省(部)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册
  (按行政区划排序)
  序号 所在省(部) 姓  名 出生     年月 性别 政治   面貌 民族 学历 工作单位 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 行政    级别 本人联系电话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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