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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兰州市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的修改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附:会议审议的修改意见 1.将第四条'布、县(区)计划委员会或非公有制经济管理机构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和本辖区促进、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协调服务工作”修改为“市、县(区)非公有制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做好全市和本辖区促进、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协调服务工作”。
2.将第十四条第一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的子女人托和义务教育纳人规划,统筹安排”修改为: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非公有制经济外地从业人员的子女人托和义务教育纳入规划,统筹安排”。
3.将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中的“计划委员会”修改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4、将第十七条中“市、县(区)计划委员会或非公有制经济管理机构”修改为“市、县(区)非公有制经济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