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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0 生效日期: 2006-03-20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严格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 (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指引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四、分类方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通过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分类时以对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并注重第一还款来源。
  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现金流量分析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担保分析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进行分析。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对抵(质)押物的评估,有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没有市场的按同类抵(质)押物最低价格计算。
  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在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

  五、核心定义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1.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需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六、分类标准
  (一)贷款种类。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将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贷款,不同种类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
  1.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这类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指引的要求,在对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贴现、表外业务垫款一并参照分类。
  2.自然人贷款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
  (1)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助学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指引确定的矩阵分类。
  (2)银行卡透支主要依据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3)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主要依据连续违约期数或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4)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此类贷款主要以借款人所经营实体的运营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担保情况、还款记录、付息情况和逾期时间等直观指标作为划分依据,根据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分类标准划分类别。自然人其他贷款中额度较小的贷款可参照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
  (二)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的风险状况作出基本判断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0)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1)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以内。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7)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8)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9)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
  (1)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2)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三)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分类标准。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主要依据核心定义,结合借款人的农户信用评定等级、担保因素和逾期时间进行分类。其中,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依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评定。
  1.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优秀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略)
  2.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较好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略)
  3.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一般或未参加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略)
  4.具备“企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标准”第5项所列情况之一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划为损失贷款。
  (四)信用卡透支的分类标准。
  信用卡透支可按照以下标准结合核心定义进行分类:(略)
  具备“企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标准”第5项所列情况之一的信用卡透支划为损失贷款。
  (五)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的分类标准。
  正常类: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
  关注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3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次级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4~6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180天以内。
  可疑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7次以上;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损失类:具备“企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标准”第5项所列情况之一。
  (六)表外业务分类。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对信用证、承兑、担保等表外信贷资产分类时,要将该客户近期的表内业务分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原则上,对该客户表外信贷资产分类不得高于其近期表内信贷资产的分类类别。若该客户表内信贷资产未出现不良,或该客户尚无表内信贷资产,一般可直接将表外信贷资产分为正常类或关注类。
  (七)特别规定。
  1.以国债、金融债券、本机构定期存单、100%的保证金作为质物的质押贷款,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且质物归属不存在任何争议、质押手续完备、质押率低于90%时,一般划为正常贷款。
  2.需要重组的贷款至少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贷款的分类结果在半年内原则上不得向上调整,但重组后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可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并经过半年观察期或正常分期归还本金两次以上、付息正常的,可以不再视为重组贷款。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未经正常贷款审批程序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已划分为损失类的不再调整。
  4.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划为关注类: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段;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划为次级类。
  5.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所发放的贷款最高划为关注类。
  6.社团贷款或银团贷款原则上由主办社(行)认定分类结果。

  七、分类的要求
  (一)信贷档案资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和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借款人建立起完整的档案。信贷员有责任保证客户信贷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如有漏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客户贷款的《分类工作底稿》:(1)客户背景材料,包括:A.借款人的名称、营业执照、贷款卡及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流水账单、银行分户账流水账单、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验资报告、产权结构等;B.组织结构、业主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职工人数以及附属机构的情况;C.借款人的经营历史、信誉评级以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2)授信业务背景材料,包括:A.授信的申请理由及申请时的还款来源;B.授信业务的审批层次,审批结论的主要内容(应专门说明是否为有条件同意,条件内容、审批条件落实情况);C.授信协议签订和客户支用情况;D.授信业务的担保情况(包括担保有效性情况、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进一步分析,抵质押物价值变动情况);E.贷后管理的简要情况,要说明近期对该笔授信业务五级分类的结果;F.一个债务人有多笔贷款的,应在借款人背景材料中逐笔说明。(3)风险分类分析报告,包括:A.影响偿还可能性的各类风险因素分析;B.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C.上一期分类时提出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的落实情况。
  《分类工作底稿》格式由省级联社、省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省级合作金融机构)统一设定。
  2.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包括:(1)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借款人的其他财务信息,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2)保证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和其他财务信息。
  3.重要文件,包括:(1)借款人的贷款申请;(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调查报告和审批文件,包括长期贷款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上级联社或银行的立项文件和批准文件;(3)贷款合同、授信额度或授信书;(4)贷款担保的法律性文件,包括抵押合同、保证书、抵押品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例如地契、房产证明、公证文件等;(5)借款人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
  4.往来信函,包括信贷员走访考察记录、备忘录。
  5.借款人还款记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催款通知。
  6.贷款检查报告,包括定期、不定期的信贷分析报告、内审报告。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档案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
  (二)信贷资产信息的管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能够及时监测信贷资产质量变化的信息管理制度、组织架构,并推行与之配套的完整、清晰、有效的岗位职责制度。在此基础上,重点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客户经营信息的管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贷前调查时,要把企事业单位贷款人能否提供及时、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在贷款合同中,应明确贷款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对于借款人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其在贷款期内限期改善;对于不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会计内部控制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贷款合同约定,采取提前收贷、减少授信额度、拒绝提供新贷款等措施进行信贷制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派驻信贷员、定期现场审查、不定期回访等方式指定专人负责,以了解、分析、监测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非财务信息。
  (三)认定机构。
  银行以法人为单位组织实施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由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组织实施。县联社和银行要专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分类结果的认定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由理事长(董事长)直接负责,由主任(行长)以及风险管理、信贷、财务会计、稽核、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风险管理部门与贷款发放部门相互分离制约,作为贷款分类的日常管理机构。县联社和银行本部信贷发放部门、基层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要成立贷款分类小组,按照授权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并对须上报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自然人贷款、超过2000万元(含)的企事业法人贷款,如计入损失类,必须上报省级合作金融机构最终认定。省级合作金融机构可根据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对须经其认定的大额贷款金额标准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指引的规定限额。
  (四)认定程序。
  1.初分。
  (1)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由贷款发放单位分类人员对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因素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后,对符合损失类条件和单笔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非损失类信贷资产,撰写《分类工作底稿》,并将有关信息随时记录在《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一)或《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二)中,确定初分结果。
  (2)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由贷款发放单位分类人员逐笔填写《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三),据此直接按照本指引确定初分结果。
  2.复审。
  贷款发放单位分类小组对《分类工作底稿》、《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分类认定表》中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审核意见,由所在部门或机构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联社或银行风险管理部门。
  3.确定分类结果。
  县联社或银行风险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内基层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上报分类结果、本部信贷部门直接发放贷款的最终认定工作,并对须报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贷款提出分类意见。
  县联社和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大额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分类争议较大贷款的认定工作。
  4.特别规定。
  信贷资产类别由上级调至下级的,由发放单位的贷款分类小组进行最终认定。信贷资产类别由下级调至上级的,由贷款发放单位提调整建议并上报县联社或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后,按照本指引规定权限确定分类结果。
  (五)管理考核。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要按照“落实责任、动态调整、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进行。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明确理事长(董事长)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将责任分别落实到有关责任人,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人员要随时监测、分析经办贷款的风险情况,认真收集与贷款有关的信息,及时补充信贷档案,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调整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类别的建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要与日常信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适时组织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分析,县联社和银行要加强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督检查,督促分支机构和基层信用社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于信贷资产形态发生变化的,按本指引规定的操作程序,逐笔审核、认定、调整信贷资产类别。
  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尽快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建立信贷台账,并将分类结果及其结构、报告期间分类结果的异常性变化及其成因、分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情况定期上报县联社或银行。县联社或银行每季度要汇总辖内分类结果,形成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季报,于下季首月20日内报当地监管部门。有条件的地方要试行月报制度,实现逐月监测、按季考核。
  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合理确定各项考核指标,重点关注分类信息的全面性、分类程序的严密性、分类标准的审慎性、分类结果的准确性等,对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并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制订切实可行的不良信贷资产控制和清收盘活计划。
  (六)贷款损失准备计提。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信贷风险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文件要求,提取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
  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损失准备分年计提计划”,在2007年1月31日前报当地银监局核准后实施。
  2006年12月31日起,未按照规定提足呆账准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五年内严格限制分红比例。每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要上报省级联社审核同意,并向当地银监局备案后实施。

  八、其他
  (一)本指引涉及的各项信贷资产额度由省级合作金融机构确定。
  (二)本指引涉及的天数均包含本数。
  (三)省级合作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指引确定的分类标准,制定更具体的规定,并可制定分类操作和考核管理程序的细则,经当地银监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本指引发布施行后,《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银监办通[2003]107号)同时废止。
  (五)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一、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略)
  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略)
  三、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分类认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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