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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5 生效日期: 2003-03-05
发布部门: 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劳发[2003]13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济发展局(经贸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精神,现将《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
  一、关于新办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各类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的认定工作由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均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印,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报送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当年新招职工花名册);
  5、企业与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人员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中发[2002]12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为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在当年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发给《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本文计算公式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是指:当年年末实有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是指:上年年底职工总数与当年新招人员数之和;上年年底职工总数是指:上年职工总数的加权平均数;当年新招人员数是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当年新招用非下岗失业人员人数之和。
  本文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二、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的认定程序
  (一)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属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其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和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实体,市属以上企业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属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经济实体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上年年底职工名册和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名册);
  4、经济实体与原企业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经济实体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中发[2002]12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四是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三、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认定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年检工作。
  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并向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办年财务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年检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将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专门档案,并于每年7月10日和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及全年各类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的企业户数和人数汇总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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