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4]7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三)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的税务处理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收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入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