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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2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发[2000]1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工作规范》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执行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工作规范》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系指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和支付科技司联合开发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应用的货币发行会计核算及统计分析系统。

  第三条 《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目标与任务:
   一、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货币投放、回笼数据和发行基金的印制、调拨、销毁、库存及流通中货币情况;
   二、为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实现稳定货币的目标提供信息。

 

第二章 内部管理
  第四条 应用《信息系统》进行货币发行会计核算必须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账务的准确和发行基金的安全,防范利用计算机犯罪。

  第五条 《信息系统》设置管理员、操作员二个专业岗位,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管理员:负责《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操作;经上级行批准进行整理期业务处理工作。
   二、操作员: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业务操作。
  各岗位人员要相互协作,分工负责,不得越岗操作。

  第六条 各行必须指派一名科技部门干部负责《信息系统》软件的安装、升级,应用程序的一般性故障维护,硬件设备的维护及通信保障。

  第七条 登录名称和口令的管理
   一、每个《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只能拥有一个登录名称和登录口令。登录名称和口令要做到严格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换。离岗签退,防止盗用。
   二、管理员、操作员的登录名称和口令应由本人密封、签章,交发行部门主管保存。
   三、《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员调换工作时,必须删除其登录名称和登录口令。登录名称和口令更换或删除时,必须有现任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在场。

  第八条 若操作员不在,遇紧急情况需使用其登录名称和口令时,需由发行部门主管会同他人共同开启该操作员登录名称和口令,并进行登记;已开启的操作员登录名称和口令必须由操作员本人进行更换。

  第九条 禁止在《信息系统》用机上安装visua1foxpro数据库管理软件。

  第十条 数据库的管理
  除总行授权的系统维护人员外,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打开数据库操作。总行授权的维护人员需要打开数据库操作时,必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操作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有操作员在场。

 

第三章 操作管理


第一节 会计凭证
  第十条 货币发行业务会计凭证是计算机处理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业务的依据,应加强凭证的签发、审核及传递等环节管理。操作员应审核原始凭证的各要素齐全后输入数据,制单、复核或记账等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分别签章。

  第十一条 货币发行会计凭证的传递,应按照凭证的输入、打印、审核、记账、整理装订、保管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货币发行会计凭证应按照总行统一规格印制和打印。

  第十三条 计算机签发的每一份调拨命令、销毁命令、发行基金出入库凭证,其合计金额必须以“千元”为单位。

 

第二节 账务数据输入
  第十四条 输入数据范围。包括手工输入的数据和网络、磁性介质等输入的有效电子信息。

  第十五条 数据输入必须由操作员办理,并及时打印出各类业务凭证,经复核无误后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六条 账务数据应实时逐笔输入,坚持序时记账和先入库后输入入库凭证,先输入出库凭证后出库,不得并笔和轧差输入。

  第十七条 操作员应输入合法有效的会计数据,不得输入未经审核或未经签批的凭证,不得擅自更改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 错账处理
   一、上级行操作员在处理下级行上报的错误电报时,不得擅自更改下级行上报的电报内容,应依据下级行向上级行发送的更正电报进行处理。
   二、下级行向上级行发送电报后发现有误,未经上级行同意,不得做当日账务恢复处理,应在次日更正上报。
   三、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如出现其他差错,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信息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

 

第三节 账务结转
  第十九条 每日营业终了,操作员应生成本行库记账文件,进行记账处理并核对账、账实相符,才能生成全辖数据电报发送上级行,并备份当日全部账务数据。

  第二十条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数据电报上报时间为每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前;每月最后一个业务日上报时间为晚九点前。加班时,未经上级行确认上报数据无误,有关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辖内数据电报上报时间自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末日账务处理结束,进行年终账务的结转工作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收到全辖各行上报电报并记账正确后进行。如年度末日辖内有机构没有发生业务,也必须生成一份空电报上报上级行。
   二、年度末日发行基金调拨、销毁在途余额为“零”。
   三、双份备份全年账务数据。
   四、经上级行确认全年账务数据准确。
   五、与会计部门核对发行基金往来科目发生额一致。
   六、与本行库发行基金实物库存核对无误。

 

第四节 账务数据输出
  第二十二条 账务的数据输出包括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信息。

  第二十三条 每日账务处理结束,打印输出科目日结单,发行基金库存券别报表,全辖发行基金库存实物余额表、在途余额表,发行基金出入库日报表;月末日账务处理结束,打印输出全辖发行基金库存券别报表,发行基金实物及在途总账、分户账,本行库发行基金实物明细账、券别登记簿;年末日账务处理结束,打印输出有关发行基金的年度统计表及会计决算表(总行专用)。其他数据可根据需要打印。

  第二十四条 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要严格控制打印份数;打印作废的凭证、账表必须按规定保管和销毁。

  第二十五条 打印输出的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签章齐全,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员未经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货币发行业务数据。

 

第四章 升级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息系统》软件的优化和升级应以《信息系统》业务需求书为依据。业务需求书的有关内容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业务发生变化时,应先修改业务需求书,然后按照业务需求书的要求修改软件程序。

  第二十八条 《信息系统》的优化、升级必须经过测试、验收、认定(或鉴定)、试运行后,才能投入正式使用,其中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九条 《信息系统》优化、升级后,在投入使用前开发人员必须提供《信息系统》操作手册、维护手册等文档资料。

  第三十条 各行脱离手工记账方式前,《信息系统》记载的账务与手工记载的账务核对一致的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并报上级行批准。

  第三十一条 《信息系统》由总行负责统一修改、优化和升级。其他任何机构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第三十二条 《信息系统》的维护
   一、总行负责程序错误的修改、功能的优化与增加,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所辖行进行日常操作问题的维护。
   二、《信息系统》进行系统维护前,必须进行数据备份。维护过程中不得更改账务数据,并对维护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十三条 《信息系统》软件(合资料)由发行部门、科技部门各保存一套,其中系统维护手册只发到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软件要妥善管理,注意保密,不得扩散。源程序由总行负责保管。

 

第五章 工作环境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息系统》硬件设备(指业务处理用计算机、备机、打印机、通信设备及UPS电源等)应经常进行保养,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信息系统》计算机应设置密码,专机专用,专人保管,不得进行其他任何操作。

  第三十六条 《信息系统》用机应放置在相对独立的场所,保持室内清洁、明亮,配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尘设备、空调设备。

  第三十七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场地,工作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进入操作场地。

  第三十八条 操作过程中如发生数据丢失,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数据。 日常操作用计算机无法正常启动时应立即启动备用计算机。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信息系统》用机上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磁盘,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若发现病毒,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及时清除,并与有关部门联系防止病毒扩散。

  第四十条 使用《信息系统》必须有两种以上的通信手段,以保证数据的及时报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作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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