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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1 生效日期: 2006-03-01
发布部门: 建设部办公厅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输电(2006)8号

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国的发电工程在建规模已超过2.5亿千瓦,电力建设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为贯彻落实《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强化电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力度,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建设部决定在电力行业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各公司贯彻落实《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形势;对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二)在建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工程、装机总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电压等级在33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建设业主、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三)重点检查工程建设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电力系统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二、工作进程
  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各公司要结合本公司在建工程的情况,做好《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本公司系统的《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自查工作。对本公司系统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总体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二)抽查阶段。电监会会同建设部组织有关部门、区域电监局、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组,对有关电力建设各方及在建工程进行抽查。
  (三)总结整改阶段。根据前两个阶段检查结果,对《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工作意见,督促有关各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时间安排
  (一)2006年4月底前,各公司组织本公司系统完成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报电监会、建设部,自查报告及按文件所附表格填报的相关材料同时寄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二)2006年6月底前,由电监会会同建设部组织检查组对电力建设各方及在建工程进行抽查。
  (三)2006年7月底前,各区域电监局会同各城市电监办和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跟踪落实所辖地区有关各方及在建工程整改情况,并将本区域有关各方及在建工程整改落实情况报电监会,同时抄送建设部。
  (四)2006年8月底前,完成《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总结。
  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检查,对进一步提高电力工程建设各方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意识,规范电力建设行为,切实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管,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请各单位将此项工作分管领导及联系人姓名和联络方式于3月20日前告电监会输电监管部。
  联系人:郭涛 电监会输电监管部
  联系电话:010--66597399 13691264502
  传真:010--66021913
  E--mail:tao--guo@serc.gov.cn
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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