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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涉外活动保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12-14 生效日期: 1984-12-14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必须按照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切实做好涉外活动中的保密工作。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在涉外活动中均须严格保守秘密。凡属保密的统计、测绘资料,珍贵的品种资源,重要的经济技术指标,重大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试验项目的关键技术,我国特有的传统工艺、技术诀窍、医药秘方,不准公开的灾情、疫情,对外贸易的成交意向、换汇成本、价格调整方案、库存情况、货源,未公开的重要文物、内部书刊及影印外文书刊,保密单位的名称、地址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均不得对外(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以及华侨、港澳台人员)泄露和提供。
  有关国家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政策、数字等,均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开的口径对外表态。 二、保守非公开渠道的秘密。凡通过秘密方式获得的国外资料、设备、菌种、样品等,均不得对外泄露。“禁运”设备的维修、零配件及有关资料的供应,应由原签约单位统一对外交涉,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对外联系。对第三者保密的引进项目,要信守协议。 三、接待外国人(以及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人员,下同)参观访问,须经外事和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或同意。接待单位要编写对外介绍材料,明确划定参观范围、路线和项目,接待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凡不允许外国人参观的保密项目或部位,应加回避、转移或覆盖。严禁在办公室接待国外宾客。
  不对外开放的旅馆、招待所,未经市外办、公安部门批准,不得留宿外国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外国人引入不对外开放的地区、单位和开放单位的保密部位。遇有外国人(包括有陪同人员者)自行闯入者,应进行劝止,请其立即离去,并将情况通知公安、外事部门或军事部门。 五、认真执行外国人拍照的有关规定。一般凡允许外国人参观的地方,允许其拍照。对不允许拍照的项目和部位,应事先向外国人说明,并设置“请勿照相”的中外文标志。
  不准外国人进入军事禁区。对经批准进入非开放地区的外国人,要预先通知他们不得拍照或绘图。分布在非军事禁区的军事设施、军用码头、军工生产和科研单位,一律不准拍照。
  外国人到军事禁区附近拍摄影片,应由主管部门征得天津警备区同意后报上级军事领导机关审批。计划外的拍摄内容,必须从严掌握。 六、一般不要在有外国人住宿的饭店、宾馆召开有秘密内容的会议。
  必需时,应在住宿安排、会场控制、文件保管、扩音通讯等方面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并对工作人员、服务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共同做好保密工作。 七、不得携带秘密文件(包括内部文件、资料、刊物和记有保密内容的笔记本)出国或参加外事接待活动。如工作确需携带,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出国必需的一般性业务材料要随身携带,不得失控;经批准携带的秘密文件,应使用保密箱,指定专人保管或办理临时信托手续,到达目的地后,委托我驻外机构代为保存。 八、同国外建立学术交流关系和交换、提供学术资料,须履行审批手续。凡出席国际会议和出国进行学术交流、讲学、进修人员携带或邮寄出国的资料、论文、讲稿,为国外刊物撰写的稿件,必须经派出机关或主管机关进行保密审查,并按管理权限报批。科研机构或研究人员与国外同行建立学术交流关系,须报请市主管部门批准。 九、出国人员在国外要严防被窃听、窃照,不得在旅馆、饭店、车船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谈论内部秘密。在与外方交谈中,不得暴露自己和其他人员不宜公开的身份与任务。 十、在对外国通讯中要严守秘密。国内与驻外(包括港澳)机构或我驻外机构之间的秘密函件往来,均应通过内部交通传递,不得经国外邮局寄送或托交外国人转递。严禁在公开函电中暴露我驻外秘密机构的名称和性质。不准在明码电报和民间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在有外国人使用电话的部位,不得安装保密电话。使用电报应严格遵守密电密复、明电明复的规定。 十一、严防外国人利用各种方式向我国公民进行系统的“社会调查”,或征集带有社会调查性质的文章。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为外国人提供这种条件。发现此类情况,要予以制止,并将情况通知外事或公安部门。 十二、接受外国留学生、进修生的单位,要制订保密制度和措施。凡未公开的事项,均不得向他们透露;需要他们知道的我内部事宜,应按规定统一传达。
  外国学生借阅图书,一般限于公开目录所列书目;对与其研究课题有直接关系的未公开发行的非保密书刊,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予借阅;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提供。
  外国学生在校外的短期实习或考察,要安排在开放地区和单位,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教学计划进行。凡涉及教学计划以外的事项,均须报请有关主管机关审定。必须到保密单位进行实习时,应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十三、在中外(包括与港澳)合作项目或合营企业中,应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我方内部保密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我方人员看文件、听报告的办法作出规定。不得让外方人员参加我方召开的政治性会议,不得在外方人员面前谈论我内部秘密。
  对聘请的外国专家、顾问以及合作项目中的外方人员,经过批准可以有控制地提供工作范围之内必需的保密资料,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允许他们订阅与业务有直接关系的本市不对国外公开发行的报刊。 十四、我出国人员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向国外专家、顾问提供工作必需的秘密文件、资料,审批权限为:属于地方管理的事项,秘密级由主管区县局审批;机密级由主管部委审批;涉及核心秘密的,经主管部委审核后,报请市主管领导同志签批。属于中央各部门管理的事项,报请中央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军事秘密的,须报请上级军事领导机关审批。 十五、新闻单位发表涉外稿件,要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本市重要涉外活动的报道,要征求外事部门的意见。 十六、所有涉外人员必须忠于祖国,提高警惕,增强保密观念,严守各项保密规定,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和民族尊严,向一切危害党和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进行斗争。 十七、涉外保密工作十分复杂,各单位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制订具体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对于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违反保密规定,发生失泄密事件者,视情节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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