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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计算机管理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6 生效日期: 2001-02-26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管理,做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发证工作中的数据统计、分析和计算机应用工作,并结合此次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在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建立起全国及各省(区、市)和各地(市、州)的药品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国药品经营企业情况,根据我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我局市场监督司组织制做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软件。现将该系统软件(光盘)下发给你们,请尽快安排在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中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尽快将“系统”软件(光盘)分发给本辖区各地(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使用,并请各地(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尽快将“系统”的企业报盘程序拷贝后,下发给药品批发企业和有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使用。
  二、“系统”投入使用后,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系统”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数据的录入、审查、统计及打印许可证等工作,并按“各省(区、市)数据报送安排一览表”(见光盘)中规定的时间段和方式向我局报送药品经营企业换发证情况。

  三、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按“系统”说明书的要求配置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要把应用“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系统”作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管理、提高办公现代化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落实。

  四、本次换证,除药品批发企业法人单位的“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表”仍须按规定报我局审定外,药品批发企业非法人单位及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包括门店)的“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表”,可直接通过“系统”报我局备案。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系统”的使用,以及换发证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情况,可直接通过“系统”告知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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