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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0 生效日期: 2001-12-2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998年以来,全市积极贯彻落实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为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面对加入WTO后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必须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继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一、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
  (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我市粮食购销和价格形成的作用,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妥善处理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的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将企业推向市场。同时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粮食供求安全的目标。
  (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内容
  1.取消粮食定购任务,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市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把粮食定购改为在政府指导下,依照市场需求,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放手让农民按市场导向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发展市场适销对路的优质粮油品种,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2.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从2002年1月1日起,取消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粮食价格由市场形成,随行就市,优质优价。在市场粮价过低时,政府通过增加储备和保护性收购,防止粮价过度下跌,以保护农民利益;在市场粮价过高时,政府通过抛售储备粮调节市场供求,平抑市场粮价,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利益。
  3.放开粮食市场,实行经营主体多元化。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投资兴办粮食批发市场,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的同时,也允许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营企业,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和批发经营。
  4.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步伐。国有粮食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面向市场进行改革,有条件的企业应依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进行企业改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

  二、认真落实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
  (一)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下降
  我市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略有缺口。随着经济发展,西部大开发的步伐加快,粮食供求缺口将继续呈扩大趋势。因此,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为保证粮食供求安全,各地要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确保全市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下降。
  (二)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1.加强和完善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市级储备粮规模暂定6亿斤,实行动态管理。适当调整市级储备粮库点布局,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出入库、轮换和库存管理制度,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需要时能及时调动。市粮食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尽快研究出台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2.粮食风险基金仍按2001年全市粮食体制统一办法,包干给区县(自治县、市)使用。区县(自治县、市)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1年年末库存商品周转粮的超储存费用、利息补贴和销售补贴。如有结余,应首先用于解决陈化粮销售价差损失,其次用于解决粮食企业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对各地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根据退耕还林、处理粮食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的变化情况,由市里适时调整包干基数。
  (三)改进、完善粮食收购和调销资金供应及管理办法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及时调整信贷政策。对政府直接调控、财政予以补贴并委托企业经营的粮食业务,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信贷资金供应:对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经营的粮食业务,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予以支持。
  对市级安排的储备粮收储、轮换等政策性业务,在落实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资金及时供应。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自主经营粮食,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商业性贷款管理原则提供收购、调销贷款;对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省际间的粮食调运和销售,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坚持封闭运行的前提下,按照“钱随粮走”的原则提供贷款和跨省结算服务,支持粮食产区和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
  (四)妥善处理和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
  1.对1998年5月31日以前新挂帐,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挂帐停息,待进一步核实并确定政策性和经营性挂帐后,由市政府明确本金消化责任,按中央和市出台的有关政策逐年消化。
  2.1998年6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发生的亏损,待有关政策明确后,再予以研究认定和解决。
  3.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1年年末粮食库存数量和成本,由财政、粮食、农发行共同认定。除已鉴定的陈化粮、市级储备粮以外,2001年年末库存粮食销售后的价差损失,由财政逐年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农发行市分行另行文规定)。
  4.对现已鉴定的陈化粮(含已销售部分),待国家政策出台后,按规定处理。各区县(自治县、市)自行销售陈化粮所产生的亏损,按“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自行解决。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要理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关系,实行政企分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
  1.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改革步伐,实行减员增效,转变经营观念,转换经营机制,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提高管理水平。各地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文件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资金来源,以企业处置非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和当地财政补助为主,市财政支持为辅。
  2.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做好把粮食企业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要按政策积极支持粮食企业处置和变现非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同时也要防止企业借改革之机悬空、逃废银行债务。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政策前,税务、工商等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3.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后,要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对粮食企业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切实承担起政府管理粮食工作的职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业务。

  三、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一)加强粮食市场监管
  健全粮食市场运行机制和交易规则,实现公平交易。积极建设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增强服务功能和辐射功能,提倡应用电子商务等多种交易形式,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改革和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取消粮食运输凭证管理制度,防止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和各种乱收费、乱设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加强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的协调合作,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
  (二)加强粮食经营行为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粮食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经营行为监管,打击无照经营粮食、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严厉查处欺行霸市、哄抬价格、短斤少两、掺杂使假、坑害群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证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粮食质量监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工商、卫生防疫和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充分发挥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粮油质检站的作用,严厉打击制售霉变劣质粮食及其制成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粮食流向市场。
  (四)加强粮食价格监管
  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粮食时必须明码标价,挂牌收购,按照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随意压级压价或哄抬价格。各级物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价格行为监管,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压级压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各种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粮食省(市)长负责制
  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后,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粮食省(市)长负责制,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也要落实粮食首长负责制,抓好社会粮食生产、流通、市场调控和国家库存粮食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粮食市场信息和价格监控体系。各级粮食、财政、农业、工商和农发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分类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确保粮改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当前,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为保证粮改顺利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
  各区县(自治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职能转换步伐,把粮改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适应新的形势
  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和我国加入WTO后,粮食流通面临与国内市场和世界粮食市场接轨,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方法,适应新的形势,处理好放开收购、市场、价格与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对当地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建立良好的粮食市场流通秩序、保证粮食安全、促进粮食企业健康发展等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顺利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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