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住房函(2006)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5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决策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2004)140号)精神,加强拆迁计划管理,控制拆迁规模,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城镇房屋拆迁面积比2004年下降了13.59%(不含东北三省棚户区改造拆迁面积)。为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2006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合理确定城镇房屋拆迁规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46号、建住房(2004)140号文件规定,严格拆迁计划管理,控制好城镇房屋拆迁规模。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以及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上年度拆迁总量、住房供应情况等,合理确定2006年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拆迁计划要落实到项目,并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镇建设计划以及产业政策相协调。对于项目不落实的,不得列入年度拆迁计划。
二、各省(区、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区、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各市、县上报的计划拆迁项目和总规模进行认真审核,审批下达。对拆迁矛盾比较突出、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的地区,要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确保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到位。2006年的拆迁规模原则上要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各省(区、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6年2月28日前,将2006年拆迁计划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三、各省(区、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拆迁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年度拆迁计划一经批准,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拆迁。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调整后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四、各省(区、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季度开始后10日内向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报送上一季度拆迁计划完成情况;建设部将通过简报等形式定期向全国通报有关情况。各省(区、市)要将拆迁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城市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考核体系,凡拆迁计划编制、执行情况不好的,不能推荐为先进单位。
附件:2006年全国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统计表(略)
建设部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