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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高斌予以通报批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31 生效日期: 2000-03-31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青岛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总部在1998年4月末占用客户保证金16062万元,构成《股本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1997年,你公司总部及下属上海宛平南路营业部等6个营业部以516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166只,获利10032.57万元,其中:总部以353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43只(含地方权证1只),获利2517.1万元;胶州营业部利用68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15只,获利227.5万元;开发区营业部利用41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20只,获利48.2万元;平度营业部利用4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6只,获利25.2万元;淄博营业部1997年7至8月在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和山东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以他人名义自营卖出股票3只,获利56.09万元;深圳营业部1997年利用个人帐户认购'有色中金'、'大同水泥'、'辽通化工'以及'深圳华强'等4只新股,获利70.57万元;上海宛平南路营业部1997年利用50个个人帐户申购新股75只,获利7087.91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 十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1997年,你公司上海宛平南路营业部等4个营业部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4127.10万元,获利460.71万元,其中:平度营业部1997年给客户透支24.8万元,共计4天,获利息收入54.56万元;即墨营业部1997年5月13日给股民卢友强申购'盛道包装'透支23.80万元,时间1天,未收取利息;上海宛平南路营业部给客户透支余额12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上海宛平南路营业部及该营业部负责人高斌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清理违规资金,1个月内清理个人股票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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