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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6 生效日期: 2006-05-16
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2006]75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近几年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区居民人均最低消费支出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我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0元提高到160元。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参考城市区低保标准制定本辖区城市低保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公布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屏障,直接关系到广大城市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洛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细则》,真正做到分类施保、应保尽保,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全面普查贫困群体,真正把低保政策落到实处
  本次城市低保标准由150元提高到160元,是我市实行低保制度以来第三次提标。由于提标工作涉及低保对象多,加之开展低保对象普查和落实提标政策的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市民政、财政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迅速行动。市工会、国资委、劳动保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目前,市民政局要牵头抓紧完成全市范围内的低保对象普查认定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普查和统计上报工作,要组织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对辖区低保对象和没有纳入保障范围的贫困群体进行全面普查,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按提标后的保障标准确定补助金额。要确保普查质量,做到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四公开”,申请、发放“两公示”,不漏保,不错保。要结合普查,进一步建立完善低保档案,提高规范管理水平,使各项低保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这次提高低保标准工作的要求,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及时追加下半年低保资金预算和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本级财政列支不足以至于未能按月足额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并追究其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00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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