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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审1997年度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17 生效日期: 1997-11-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外字[1997]46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做好1997年度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1997年度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督促企业保证质量、按时完成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二、1997年度企业决算仍按现行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报。中央各主管部门汇总所属企业财务决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汇总本地区的财务决算。企业应汇总编报公司本部及下属境内外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决算,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因有特殊原因不能汇总或合并的下属单位,应在财务决算说明书中加以说明,附有关财务报表一并报送。

  三、财务决算应全面反映企业各项业务的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境内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援外项目以及其它多种经营等项业务的财务情况。

  四、企业境内、外业务的财务收支应分别核算,应严格区分境内、外盈亏,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互相抵补。企业总部发生的综合性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按一定标准在境内、外业务之间进行分摊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分摊的标准和比例在财务决算说明书中加以说明。有关分摊的标准和比例报我部审批。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应认真编好1997年度财务决算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着重说明以下内容:
  1.报表的汇总范围,包括汇编企业户数、盈利户数及盈利额、亏损企业户数及亏损额。
  2.企业应对其境内外分、子公司的户数、名称、所在地、盈亏情况、所得税缴纳情况和税后利润分配情况进行说明。
  3.企业应对经营业务内容、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特别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减、各项资产损失的处理情况进行说明。
  4.企业应对税金缴纳及具体的纳税调整项目(附送“所得税申报表”)进行说明。
  5.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应对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情况(附送“工效挂钩清算表”)进行说明。
  6.企业应根据《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计算出各项指标,对经济效益进行综合分析。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文件规定,如企业发生亏损,允许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投息、红利、联营分利等)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七、企业坏帐损失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对核销坏帐损失的审批权限应按照我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外字[199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企业坏帐损失的处理,主管财政机关应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决算批复时一并审批。

  八、1997年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7]279号)文件。各工效挂钩企业必须于1997年12月底以前按现行管理体制将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部门、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主管财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对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进行审核、清算。企业按清算后的工资总额计入成本。
  非工效挂钩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办法。

  九、企业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必须列入国家预算收入科目96款“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得税。”1997年企业税后净利润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1.实收资本达不到注册资本的,可按10%比例转增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2.对转增实收资本后的余额,按不高于20%的比例提取公益金。企业实现的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不得提取公益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主要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和企业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或用于其它消费性支出;
  3.余额转作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保留未分配利润。
  企业所属的子(分)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也应符合本《通知》的决定。

  十、企业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数额较大而实收资本不足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转增国家资本金。企业以前年度的明亏、潜亏、挂帐损失,需要核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实收资本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对主管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积极探索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的新方法。各股份制企业应继续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财务决算。

  十二、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外币业务时,不论是实行复币记帐还是实行分币记帐,年末都应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编报汇总财务决算。

  十三、1997年度企业财务决算美元与人民币的编表汇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997年12月31日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保留两位小数);其它货币对美元的折算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1997年最后一期“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十四、1997年度企业财务决算的报送时间,中央各主管部门应于1998年4月30日以前一式两份连同报表软盘报送财政部审批,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于1997年5月31日前将汇总的财务报表一份连同报表软盘一并报送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报送汇总报表软盘的同时,还应报送以各企业为单位的分户报表软盘。

  十五、主管财政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财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财务决算批复工作,严格把关,加强检查和监督,保护国家和企业各方权益。

  十六、企业上报的年度财务决算,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在规定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时间后一个月内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主管财政机关在审批企业年度决算时,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但不得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代替决算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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