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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体改委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6 生效日期: 2000-12-26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0]295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
  区体改委《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涪经体改发(2000)70号)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涪陵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
涪经体改发(2000)70号
涪陵区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呈上,请审查,如无不妥,请批准执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推进全区国有中小企业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对全区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国有中小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资产的价值评估应以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初始登记作为资产评估的依据,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初始登记的,由企业如实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确认权属无纠纷,以此作为资产评估依据。属于三峡库区移民淹没迁建企业的淹没资产部分,一律以移民部门提供的三峡库区移民淹没迁建企业淹没资产补偿价值作为评估价值,不再重新评估。
  二、国有商业中小企业改制后,可将企业占用直管公房(经租房)40%的产权划归企业,如仍不足以支付企业改革成本的,报经区政府同意后,还可增大划拨比例。
  三、国有中小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可将本企业房改资金用于支付改革成本,最高比例不超过80%。
  四、国有中小企业改革中需要办理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房管、国土等相关部门直接一次性办理给改制后的新企业。
  五、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组建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可以以本企业工会或其他经济组织名义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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