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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国家税务局系统选派干部到西藏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03 生效日期: 1998-03-03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8]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支援西藏经济建设,促进西藏的税收事业,总局决定从国家税务局系统选派第二批干部到西藏税务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到西藏工作的干部,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较强的革命事业心和奉献精神,能够安心于西藏的税收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在30岁左右的主任科员(科长)以下干部。
  二、根据西藏税收工作的需要,选派的第二批干部主要是税收征收大厅管理人员和税务稽查人员。征收大厅管理人员除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外,应有比较丰富的运用计算机管理征收工作的经验;税务稽查人员除具有稽查工作经验外,应熟悉企业财务和会计。
  三、选派到西藏工作的干部,一般采取平职调入或挂职锻炼的方式,到指定的西藏税务部门从事相应的工作,受当地税务部门领导。在藏工作时间为2年。选派干部的工资和待遇参照所在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四、凡有今年选派干部到西藏工作任务的国家税务局,应立即着手各项准备工作,并于1998年4月底前将《国家税务局系统援藏干部登记表》报总局。赴藏工作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选派干部到西藏工作,是加强西藏税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援藏干部的培养和锻炼,也是各地国家税务局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切实做好选派工作,为促进西藏税收事业的发展,加快西藏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1998年援藏干部名额分配计划表(略)。
2.国家税务局系统援藏干部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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