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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B章:锅炉及压力容器(表格)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56章第67条)

[1963年3月1日]

(本为1963年第2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锅炉及压力容器(表格)令》。

(1988年第87号第52条)

第2条 效能良好证明书的格式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本条例第33条就锅炉及就压力容器(压力燃料容器除外)而发出的效能良好证明书,其格式须分别如附表中的表格1及2。

(1988年第87号第53条)

第3条 登记申请书的格式 版本日期: 30/06/1997

锅炉或压力容器的登记申请书格式,须如附表中的表格3。

(1988年第87号第54条)

第4条 合格证书的格式 版本日期: 30/06/1997

合格证书的格式,须如附表中的表格4。

(1967年第127号法律公告)

第5条 (废除) 版本日期: 30/06/1997

(由1988年第87号第55条废除)

附表: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3及4条]

表格1

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

(第56章)

蒸汽锅炉效能良好证明书

锅炉登记号码 .............

拥有人姓名或名称 ..............

拥有人地址 .........

安装地址 ..................

锅炉级别或类型 ................

建造日期及简历 ............

试验详情:─

锅炉内外均已检验,其情况或其放置均属满意。 签名 .......

日期 .......

锅炉的附设装置已予检验,其情况均属满意。 签名 ........

日期 .......

*辅助设备(包括燃料燃烧装置)已予检验,其情况均属满意。 签名 .............

日期 ...........

*锅炉已于水压试验下予以检验,其所受的压力达....................

签名 .............

日期 ...............

*杂项检验:

................ 签名 ........

日期 .........

*已按照本条例第28条检验与锅炉接驳的蒸汽甑,并证实该甑的出口敞开和不受阻塞。 签名 ............

日期 ........

现证明(i)本人今天已对受压下的上述锅炉作出检验。本人信纳该锅炉在操作上安全,且可在 .........................................................的最高可使用压力下使用和操作,但须符合以下条件(于此加入根据本条例第33(5)条施加的任何条件):.........;(ii)有关的安全阀已按照本条例第45条予以定位和加上封条,或予以调校。

本证明书有效至 ............。

日期 .................

锅炉检验师

*将不适用者删去。

注:除非鉴于本证明书所批署的任何条件或由于本条例的其他规定,有关的锅炉须提早检验,否则本证明书的有效期须为按照《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第27(1)条所规定者。

警告:有关的锅炉必须在本证明书届满前覆验。除非该锅炉已予检验并于检验后获发效能良好证明书,否则使用或操作该锅炉乃属犯罪,一经定罪,罚款可达$30000(《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第49(1)及(8)条)。

表格2

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

(第56章)

压力容器效能良好证明书

(压力燃料容器除外)

压力容器登记号码 .........

拥有人姓名或名称 ............

拥有人地址 ........

安装地址 ...............

压力容器描述 .....

建造日期 .........

试验详情:─

压力容器内外均已检验,其情况或其放置均属满意。 签名 .........

日期 ............

*压力容器已于水压试验下予以检验,其所受的压力达 ............. 签名 ..............

日期 ..........

配件已予检验,其情况均属满意。 签名 .............

日期 ..............

现证明(i)本人今天已对受压下的上述压力容器作出检验。本人信纳该压力容器在操作上安全,且可在 ................的最高可使用压力下使用,但须符合以下条件(于此加入根据本条例第33(5)条规定的任何条件): ......... ;(ii)有关的安全阀已按照本条例第45条予以定位和加上封条,或予以调校。

本证明书有效至 ..............。

日期 ..........

*锅炉检验师

*空气容器检验师

*将不适用者删去。

注: 除非鉴于本证明书所批署的任何条件或由于本条例的其他规定,有关的压力容器须提早检验,否则本证明书的有效期须为按照《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第27(1)(b)条所规定者。

警告:有关的压力容器必须在本证明书届满前覆验。除非该压力容器(压力燃料容器除外)已予检验并于检验后获发效能良好证明书,否则使用或操作该压力容器乃属犯罪,一经定罪,罚款可达$30000(《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第49(1)及(8)条)。

表格3

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

(第56章)

登记申请书

致:锅炉及压力容器监督

第I部 本人,下开署名人(以正楷填写姓名) ...........,

机构名称为 .....,

住址为 .......,

现按照上述条例的条文为以下器具申请登记:─

*锅炉 名称及类型 ...............

识别编号 ...................

制造日期及地点 .........

此锅炉*是/不是一组锅炉中的一个锅炉。

此锅炉的设计*是/不是使其可由一处移往另一处者。

此锅炉是由 ..........建造。

*蒸汽甑 类型 ..............

识别编号 ..........

制造日期及地点 ................

此蒸汽甑*是/不是与上述锅炉接驳的。

此蒸汽甑是由 ...................建造。

*压力容器 类型 { 蒸汽容器*

空气容器*

识别编号 ...................

制造日期及地点 ...............

此压力容器的设计*是/不是使其可由一处移往另一处者。

此压力容器是由 .............建造。

*压力燃料容器 描述 ..........

识别编号 ................

制造日期及地点 ...............

此压力燃料容器是由 ............建造。

第II部 安装有上述 { 锅炉*

蒸汽甑*

压力容器*

压力燃料容器*

的处所的名称及地址 .................

第III部 现声明*本人为拥有人/拥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如下:

姓名或名称: ..............

及地址: ........日期 .......

(申请人签名)

...................

(申请人身分)

*将不适用者删去。

注1 凡申请登记任何一类器具,或申请登记每类器具中的任何一件器具,均可采用此表格。凡任何一类器具中须予登记的器具超过一件,则应就每件器具作各别申请。

注2 "拥有人"就锅炉或压力容器而言,包括任何根据租购协议,或根据与锅炉或压力容器供应商或其代理人为售卖锅炉或压力容器达成的合约,管有该锅炉或压力容器(即使该锅炉或压力容器的产权仍未移交予他)的人;凡锅炉或压力容器的拥有人不能被寻获,或不能被确定,或不在香港,或无行为能力,则亦包括该拥有人的代理人。

表格4 [条例第6条]

(封面外页)

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

(第56章)

合格证书

(封面内页)

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

(第56章)

合格证书

第1页

根据《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

(第56章)

的条文发出

证书号码 ......

发给 ...........

相片

身分证号码 .....

第2页

证书

现证明 ..........已按照《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第6条符合适当资历,并有足够能力操作以下指明级别设备的锅炉及蒸汽容器:─

......

监督

香港19 ............年 ............月 ............日

第3页

证书的批署

除有资格操作第2页指明的设备外,本证书持有人已按照《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第6条符合适当资历可操作以下级别设备的锅炉及蒸汽容器:─

.......

监督

香港19 ............年 ............月 ............日

设备的级别及类型

设备的级别 证书有效的锅炉/蒸汽容器类型

所有级别

(I至VI) 所有锅炉(包括自动控制和设有过热器的)及蒸汽容器

I级 所有水管式锅炉(包括自动控制和设有过热器的)及蒸汽容器

I(A)级 水管式锅炉(包括自动控制但无过热器的)及蒸汽容器

I(B)级 人工操纵的水管式锅炉(无过热器的)及蒸汽容器

II级 所有火管式锅炉(包括自动控制的)及蒸汽容器

II(A)级 自动火管式锅炉及蒸汽容器

II(B)级 人工操纵的火管式锅炉及蒸汽容器

III级 所有电力加热式锅炉(包括自动控制的)及蒸汽容器

III(A)级 人工操纵的电力加热式锅炉

IV级 消毒及硬化锅炉

V级 指明的特定用途锅炉

VI级 蒸汽容器

(1988年第87号第56条;1989年第33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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