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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花莲港务警察局办事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6 生效日期: 2002-05-1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港务警察局组织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内政部警政署花莲港务警察局(以下简称本局)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本局设行政课、刑事课、督察室、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勤务指挥中心、保防管理员、安检警察队、保安警察队、和平工业专用港警察队、东堤分驻所等单位,分别掌理内政部警政署港务警察局组织通则第二条及本细则第二章所定之事项。

第4条 行政课职掌如下:

一、勤务法令疑义解释与执行事项。

二、警力配置之调整、辖区划分或变更及勤务实施之规划等事项。

三、交通安全维护、管制、整理、宣导及交通事故、违规案件处理、通报事项。

四、协处环境保护事项及正俗业务之协助推行等事项。

五、协助办理户口查察、流动人口管理、协寻查寻人口及出入境人口通报。

六、外籍船舶及人民入出国证照查验及管制、侨防工作与涉外事件处理等事项。

七、国(外)宾与一般外侨安全维护等特勤业(勤)务等事项。

八、外籍船员异动及过境调船、遣送离境、留岸就医等案件处理等事项。

九、信息系统设备购置之拟议及保养运用事项。

一○、信息系统整体规划及管理运作事项。

一一、信息教育讲习、训练规划、执行事项。

一二、警政法规宣导、讲习、整理、编纂事项。

一三、员警法规建议意见处理及咨询答复事项。

一四、国家赔偿事件之拟处事项。

一五、心理谘商业务等事项。

一六、其它有关行政、交通、外事、信息、法规、心理谘商等业务事项。

第5条 刑事课职掌如下:

一、防范犯罪宣导及社会性犯罪之策划督导事项。

二、犯罪侦防及刑事案件之处理事项。

三、检警联系及与各刑事警察单位之工作联系。

四、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之处理事项。

五、无名尸体、拾得物、漂流物之处理事项。

六、刑事装备器材购置之拟议及保养运用事项。

七、协助查缉走私、漏税案件。

八、其它有关刑事业务事项。

第6条 督察室职掌如下:

一、勤(业)务督察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二、特种勤务与警卫任务之规划、督导、协调、考核事项。

三、荣誉团结、员警座谈及激励员警士气各项活动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四、员工因公伤亡、残疾之慰问及急难救助事项。

五、违反勤务纪律及风纪案件之查处事项。

六、内部管理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七、端正警察风纪工作、考核评鉴、教育辅导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八、改善员警服务态度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九、监标、验标案件之会办事项。

一○、警察常年、在职训练及新进人员职前训练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一、联合勤教之规划、实施事项。

一二、关于警备、警卫、警戒、演习之规划、督导及机动保安警力之调遣配备事项。

一三、战时警务工作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四、各项治安项目之规划、督导、执行事项。

一五、枪炮、弹药、刀械管制及自卫枪枝管理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六、配合动员支持军事作战之督导事项。

一七、人民集会游行申复案件处理及其秩序维持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八、其它有关督察、保安等业务事项。

第7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年度工作计画及工作报告、演示文稿、年鉴之汇编事项。

二、政绩交待之汇编及移交清册之汇报事项。

三、会议筹备召开、会议纪录整理事项。

四、本局印信之盖用及典守事项。

五、交办机要文件及公关业务之处理事项。

六、文书处理之规划、解释及公文之收发、登记、分文、缮校、督考事项。

七、公文延压责任之签办及逾限公文处理之调卷分析。

八、档案管理之策划与督导及归档公文之点收、分类、装订、典藏、检调、清理事项。

九、重要业务及研究发展工作之策划、推展、列管、追踪、考核事项。

一○、上级指示或交办案件及其它重要业务之列管事项。

一一、本局驾驶、工友、办公处所、水电管理及事务用品之采购事项。

一二、出纳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项。

一三、警察机关武器、弹药、车辆、通讯装备配赋、购置、补充、汰换,分配与保养检查规划、督导、执行事项。

一四、员警服装采购、验收、分配及管理。

一五、财产之帐簿登记与盘点清查督导管理事项。

一六、办公处所及厅舍之整建、维修、安检与营缮工程督导执行管理事项。

一七、其它有关秘书、后勤业务事项。

第8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升迁及申请复用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铨审案件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奖章、功标、年资标及工作模范之核办(转)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与考绩(成)案件之办理及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及辅建贷款之核办(转)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及核转事项。

八、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计算机输入及建文件事项。

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一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员警入出境之核办(转)事项及申请后备军人尽后(逐次)召集之核转事项。

一三、其它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9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概)算及追加(减)预算之拟编事项。

二、年度分配预算之拟编及修正事项。

三、经费流用、计画变更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五、年度预算之执行控制及审核事项。

六、会计凭证之编制、簿籍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七、原始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报请销毁事项。

八、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九、会计制度增、修订之拟(建)议事项。

一○、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一一、营缮工程与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验收及报废等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物之查核事项。

一三、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一四、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

一五、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一六、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一七、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八、其它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10条 勤务指挥中心职掌如下:

一、治安状况之通报、掌握、处置、指挥及管制事项。

二、情报搜集传递及命令转达事项。

三、聚众活动、突发事件及紧急治安事故之陈报、通报与预警之提报事项。

四、重大事故(情报)及各种灾难之通报、联系事项。

五、晨报、月报、年报召开、会议资料之整理及主席裁示事项交办列管。

六、执勤官、员轮值表之编排,或变更异动。

七、行动计算机、传真机保管维护及使用资料登记管制。

八、勤务警力之指挥调度及勤务管制事宜。

九、勤务指挥中心设置簿册、图表等数据管理事项。

第11条 保防管理员业务职掌如下:

一、机关保防工作之规划、督导、执行事项。

二、社会保防工作之规划、督导、执行事项。

三、侦防内乱外患犯罪及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之规划、执行事项。

四、社会治安调查之策划指导与情资搜集处理事项。

五、保防资料纪录及档案管理事项。

六、社调工作之考核奖惩。

七、地区及其它有关安全(保防)工作会报。

八、机关保防经费收支与稽核。

九、其它有关保防业务事项。

第12条 安检警察队职掌如下:

一、安检勤(业)务规划执行事项。

二、安检侦防与登轮管制业务之规划、执行事项。

三、港安演习计画策订与实施。

四、民防常年训练、战备检查及长安、万安演习之规划执行事项。

五、联合缉私业务事项。

六、联检协调中心业务事项。

七、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居民利用两岸交流来台涉及警察事务之业务事项。

八、其它有关安检警察勤业务事项。

第13条 和平工业专用港警察职掌如下:

一、证照查验。

二、和平工业专用港港区之治安秩序维护及协助灾害危难通报、抢救事项。

三、警用装备器材之使用、保管与维护事项。

四、协助处理违反港务法令有关事项。

五、其它有关警察勤(业)务执行事项。

第14条 保安警察队、分驻(派出)所职掌如下:

一、执行花莲港务局所辖区域之治安秩序维护及协助灾害危难通报、抢救事项。

二、警用装备器材之使用、保管与维护事项。

三、协助处理违反港务法令有关事项。

四、其它有关警察勤(业)务执行事项。

第15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其权责如下:

一、本局工作计画之决定、变更及考核。

二、本局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

四、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五、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六、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

七、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升迁、奖惩事项。

八、主持或参加各种重要会议。

九、其它有关本局重要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16条 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局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三、主持或参加各种会议事项。

四、计画方案及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五、局长差假时其职务代行(理)事项。

六、局长交办事项。

第17条 各课、室、中心主管及保防管理员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改进事项。

二、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工作分配、指挥、监督、审核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升迁、奖惩之拟议事项。

四、差假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五、例行公务或次要案件之决定或代行事项。

六、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18条 队(所)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考核及勤务策划、指挥事项。

二、队(所)务之推行及改进事项。

三、所属员警之管理及教育训练事项。

四、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五、所属员警升迁、奖惩之拟议事项。

六、其它有关上级交办事项。

第19条 副队(所)长权责如下:

一、襄助队(所)长处理队(所)务事项。

二、队(所)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理事项。

三、长官交办与其它授权处理事项。

第20条 督察员、课员、查验员、分队长、巡官、警务佐、小队长、巡佐、办事员、侦查员、警员、书记,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21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2条 本局局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主持,以副局长、各课、室、中心及直属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23条 本局各业务单位,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开业务检讨会。

第24条 本局设甄审暨考绩委员会,审议员警任免、升迁、考绩及重大奖惩案件。

第25条 本局文书处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之。

第26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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