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0]5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渝财预外(2000)129号《关于同意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市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2500元/每案例。
二、区县(自治县、市)医疗事故鉴定机构1600元/每案例。
三、各级收费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审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卫生部门的“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