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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际企业孵化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05 生效日期: 1997-09-05
发布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科发火字(1997)42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委,各有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作为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增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在高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的过程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事业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拓展,通过国际化工作推动高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进程的条件已趋成熟。为及时跟踪国际上技术创新活动的最新发展,促进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以及商品化阶段的国际合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我委决定在全国办得较好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选择具备国际化条件的苏州、北京丰台、重庆、成都、武汉、天津上海、西安等八个单位作为国际企业孵化器的试点。
  经过一段时期的酝酿和筹备,各国际企业孵化器试点单位已完成可行性研究以及方案制定工作,大部分试点单位已进入实施阶段。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提出《关于建立国际企业孵化器的工作意见》(见附件),望遵照执行。
  建立国际企业孵化器,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是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开放的新的条件下,对有条件的创业中心的发展提出的更高要求。希望各试点单位因地制宜、认真探索、大胆实践,及时总结经验,把创办国际企业孵化器的工作做好。
  希望你们继续加强对国际企业孵化器的领导和支持,有关情况请及时函告我委。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
  附件:关于建立国际企业孵化器的工作意见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 建立国际企业孵化器,是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需要,是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发展的较高级阶段,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改革开放和强化技术创新功能的重要工作内容。为加快国际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际企业孵化器的性质
  国际企业孵化器是由各级政府支持,地方科委或高新区主办,实行企业化管理,面向国内外市场,孵化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和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服务,创造国际化优化环境的公益性企事业单位。
  二、国际企业孵化器的任务
  国际企业孵化器是在经典企业孵化器基础上的发展和提高,是创业中心发展第二次创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在全国创业中心发展的过程中起到积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其主要任务如下:
  1.面向国内外市场,孵化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和新办的科技型小企业,使其尽快进入商品化生产;
  2.引入有国际化发展前景的境内中小科技企业和大企业的研究机构,协助寻找合作机会、合作伙伴;
  3.培养我国外向型发展的企业家,使其具有国际水平的管理与竞争能力;培训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孵化器专家,推动企业孵化器在国际范围内的发展;
  4.帮助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5.推动国内外企业孵化器间和中小科技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国际企业孵化器的标准
  1.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国际化的管理队伍,其中2/3以上的员工具有专业背景,了解国际惯例,熟悉一门外语;1/3以上的员工精通一门外语;其带头人要熟悉企业孵化器业务,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2.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设备及相应配套环境的孵化条件,其中达到国际水平的孵化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3.能够提供与国际接轨的,中外企业比较满意的物业管理、信息咨询、孵化等多方面的优质服务;
  4.在孵企业在30家以上,其中70%以上应为研究开发和生产型科技企业,50%以上为境外中小企业(外商独资或控股)、研究机构和海外学人创办的科技企业;
  5.在孵化器的管理和运作上有相对稳定的国际合作伙伴,是国际科学园区或企业孵化器组织的成员;
  6.有广泛的工作网络及服务(专家)网络,保持与国内外的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科学园区、企业孵化器及有关国际组织经常的交住,建立合作关系;
  7.建立了不低于500万元的创业基金,用于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四、国际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及运行
  国际企业孵化器应建立和完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在管理上与国际接轨,可采用企业或基金管理方式,积极争取与境外同行进行合资、合作,逐步实现国际水平的现代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国际企业孵化器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应注意资金积累,滚动发展。
  五、国际企业孵化器的扶持
  1.所在地应建立国际企业孵化器建设领导小组,由当地政府及科委、高新区的有关领导组成,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协调解决国际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各地制定扶持国际企业孵化器发展以及吸引孵化企业的政策和措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国际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三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②国际企业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上缴税收在地方权限内的应在一定年限内返还国际企业孵化器,用于孵化器及孵化企业的建设与发展;
  ③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兴办科技企业的政策;
  ④投入专项资金支持国际企业孵化器的场地建设、设施完善、人员培训、宣传及国际合作等工作。
  六、国际企业孵化器的工作进度
  1997年8月中旬 各试点单位完成方案及实施计划的修定,以市政府文件
            的方式正式上报国家科委
        8月底 苏州、北京、西安等国际企业孵化器投入试运营
  1998年上半年  国际企业孵化器试点单位全部投入试运营
  1998年-1999年 国家科委将定期对试点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对于达到国际企业孵化器标准的试点单位将予以认
              证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七、建立国际企业孵化器是一项探索性极强、在国际范围内也属于开拓性的工作,对所在地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大环境要求较高,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为在国际企业孵化器的发展中建立激励和竞争机制,各试点单位在1997年8月至1999年8月的两年时间内,如果在工作上未能取得大的进展,将被取消国际企业孵化器的试点单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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