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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24 生效日期: 1997-04-24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发[1997]7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 [1997]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对本地区挂靠企业、借权企业进行清理,对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得申报退税,否则,按骗取出口退税处理。所谓挂靠、借权企业,是指有出口经营权企业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外的,利用其出口经营权开展出口业务的企业。?

  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按国务院国发 [ 1997 ]8号文件规定实行“免、抵、退”办法,不执行本《通知》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地、市可领取使用。《证明》统一按“年份(两位)+区域编码(四位)+顺序号(五位)”规则编号, 如芜湖市 1997 年第 1 号代理证明编号应为:97340200001。地市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将复印件按月报送省局,以便汇总上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年2月21日 财税字 [199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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