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国税发[1997]7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 [1997]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对本地区挂靠企业、借权企业进行清理,对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得申报退税,否则,按骗取出口退税处理。所谓挂靠、借权企业,是指有出口经营权企业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外的,利用其出口经营权开展出口业务的企业。?
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按国务院国发 [ 1997 ]8号文件规定实行“免、抵、退”办法,不执行本《通知》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地、市可领取使用。《证明》统一按“年份(两位)+区域编码(四位)+顺序号(五位)”规则编号, 如芜湖市 1997 年第 1 号代理证明编号应为:97340200001。地市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将复印件按月报送省局,以便汇总上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年2月21日 财税字 [1997]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