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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正、副厅、局级干部率团或随团访问外国内政警察部门,必须书面报公安部审核同意后报地方政府批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正、副厅、局级干部参加地方组团出访,在地方政府批准后须书面报公安部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在开展对外交往中,重要的对外联络,涉及全国公安工作较敏感问题的重要口径,须请示公安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各级地方公安机关凡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申请加入与公安、警察业务有关的国际组织(包括民间组织),须报经公安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派员出席与公安、警察业务有关的多边国际会议,须报公安部批准并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团。
五、各级地方公安机关未经报请公安部批准或授权,均不得以某级地方公安机关名义与外国国家级的内政警察部门直接联系组织出访、邀请来访、签定双边协议等事宜。
六、各地开办的一些经济实体与境外一些公司进行合资联营以及开展其他重要经济商贸活动时,要严格审查,严防被境外不法分子所利用,造成不良影响。
七、边境地区公安机关与毗邻国家或地区内政警察部门的工作会晤,按现行有关协议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