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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期刊和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5-09 生效日期: 1987-05-09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对出版物的管理,提高出版物的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我国现有的报纸、期刊和出版社加以整顿、充实和提高,重新登记注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纸、期刊和出版社申请重新登记注册,必须遵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经过整顿,由国家指定的有关机关审查合格。标准是:
  (一)有明确的符合四项基本原则、能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办报办刊办社的宗旨;
  (二)有经国家指定机关批准的专业分工范围;
  (三)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有健全的领导班子;
  (五)有称职的专职主编(或总编辑或社长)和一定数量的业务骨干;
  (六)有必要的物质条件(经费、办公场所、印刷厂或承印单位)。

  二、经国家指定的机关认可后,申请重新登记注册的报纸、期刊和出版社,应分别向国家新闻出版署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局报送登记申请书和提供申请批准继续开办的证件,填报登记表。登记申请书须经主办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签发,并列明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报刊还应注明刊期);
  (二)主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开办宗旨和专业分工范围;
  (四)正副主编(或正副总编辑或正副社长)的姓名、地址、简历;
  (五)组织机构简况;
  (六)办公场所和地址(只能和主办单位同在一地);
  (七)经费及其来源;
  (八)印刷、发行单位的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姓名、地址。以上内容,申请单位必须如实填报,以备核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地区内所有报纸、期刊和出版社的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经审核,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发给登记证,同时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
  中央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所属报纸、期刊和出版社的整顿工作,并认定整顿是否合格。
  报纸、期刊和出版社能否重新登记注册,须经国家指定的有关单位审核认可。国家指定的各有关单位审核认可时,必须考虑目前报纸、期刊和出版社数量偏多、质量偏低编辑骨干少而弱以及纸张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决心停办或合并一批。
  中央一级的报纸重新登记注册,须先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认可。
  中央一级的期刊重新登记注册,属社会科学和文学艺术的,须先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认可;属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须先经国家科委审核认可,报新闻出版署备查。
  地方的报纸和期刊重新登记注册,须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认可,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查。
  军队系统的报纸、期刊能否重新登记注册,须先经总政治部审核认可,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查。
  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须先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认可。

  四、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报纸、期刊和出版社,一律不予重新登记注册。

  五、经过重新登记注册的报纸、期刊和出版社,需在每期报纸、期刊和每本书籍上,载明注册登记号码,标明主编(或总编辑或社长)的姓名。
  违反《宪法》、法律和新闻出版行政法规的,违反办报办刊办社宗旨和超越专业分工范围的,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究,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没收出版物和销售收入、罚款、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注册登记证的处分。

  六、对非法出版活动一律严加取缔。查处非法出版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局会同公安、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执行,没收其出版物和销售收入,必要时处以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触犯刑律的,由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重新登记注册或被撤销登记的报纸、期刊和出版社,一律不得再进行任何业务活动。违反者按非法出版活动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局应会同轻工、邮电、公安、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的报纸、书刊印刷单位和报刊、图书发行单位进行整顿,并对承印报纸、书刊的印刷厂特别是乡镇印刷厂和城乡发行报刊、图书的集体、个体发行点,进行登记注册和管理。

  七、报纸和期刊的重新登记注册,除纯属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以外,应在今年第三季度内完成。出版社的重新登记注册,应在今年内做好准备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将本通知下达给所属报、刊和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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