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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色金属矿山实行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包干试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4-07 生效日期: 1987-04-07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86)中色人字第859号《关于有色金属矿山实行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包干试点的请示》和《有色金属矿山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金堆城钼业公司、大厂矿务局、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江西铜业公司、易门铜矿从一九八七年开始试行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二、上述五户企业一九八七年吨矿(金属)工资含量总系数按去年核定的272.9元执行。

  三、企业按照核定的工资含量提取的工资总额可列入成本,同时取消税后留利中的职工奖励基金,并相应调整企业留利比例。同时由财政部重新核定利改税方案,新核出的调节税是奖励基金的转移,不属于减征范围。企业缴纳奖金税仍按国发(1985)86号《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即:除矿山采掘工人免缴奖金税外,其余人员按奖金办法缴纳奖金税。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可在核定的工资含量限额内,根据不同矿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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