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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实行新的律师公证工作统计报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09 生效日期: 1997-03-09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行政系统现行的律师、公证统计报表在为领导决策和为律师、公证工作改革发展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信息、咨询、监督的重要作用,更加全面、准确和科学地反映律师、公证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当前律师、公证工作的实际,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律师、公证工作统计报表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实行。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实行新统计报表的各项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宣传《统计法》,增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依法管理统计工作的统计法制观念。要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执行新报表的各项工作,保证各项统计指标数据准确,上报及时,杜绝谎报、瞒报、迟报和拒报现象。对严重违反《统计法》和有关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要加强组织指导,督促落实,为新报表的顺利执行提供必要的条件。要按照1994年《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所确定的统计工作管理体制,切实加强统计管理,充实统计力量,培训统计人员,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新的律师、公证工作统计报表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统计报表同时废止。新的统计报表为上半年和全年报送共用报表。上半年报统计截止时间为6月30日,年报统计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半年报要在7月15日前报部,年报要在次年2月1日前报部。取消原来的律师、公证月、季报。部里临时需要的统计数据、资料,请各地届时按要求上报。

  四、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要加强审核工作。报表必须经司法厅(局ぉ和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领导同志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才能上报。

  五、新统计报表所设置的各项指标由我部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一、律师工作统计报表(年报、半年报ぉ
  二、公证工作统计报表(年报、半年报ぉ
  (表格略ぉ
律师工作统计报表”有关说明
  封面
  报表封面“领导审签”指司法厅(局ぉ的主管领导同志审核、签字;“报送时间”指报表向司法部报出的当日日期;“单位签章”指需加盖司法厅(局ぉ印。表内下方“盖章”指律管处盖章,“核表人”指律师管理处的领导同志审核、签字。
  一号表:
  1.“女律师”是指专、兼、特律师中的女性;
  2.“受省级以上表彰”是指受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其各部门以上机关表彰的律师人数;
  3.“受行政处罚律师”是指律师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人数;
  4.“参加律师继续教育人次”是指一年中参加专业法律培训、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外语培训40课时以上、赴国外境外培训的律师人次及参加学历教育培训人次之和;
  5.“专业法律培训人次”是指参加某一领域的法律问题培训班的律师人次;
  6“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律师助理”是指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具有律师资格但还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工作人员;“行政人员”是指从事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事务及文秘、财会等工作人员。
  二号表:
  7.“获得证券资格所”是指具有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审核颁发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律师事务所;
  8.“能够办理知识产权业务所”是指以“××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命名或所内设有知识产权业务部的律师事务所;
  9.“能够办理海事海商业务所”是指以“××海事海商律师事务所”命名或所内设有海事海商业务部的律师事务所;
  10.“能够办理房地产业务所”是指以“ ××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命名或所内设有房地产业务部的律师事务所;
  11.“能够办理涉外业务所“是指主要办理涉外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12.“已建立党支部所”是指已在本所内建立或几个所联合建立党支部或所内党员已全部加入司法局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
  13.“受行政处罚所”是指受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
  14.“为公益事业捐款数”是指为希望工程、灾区、设立奖学金等捐款数。
  三号表:
  15.“担任法律顾问”是指截止到该次统计时所有聘请了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单位的总数;
  16.“房地产”是指有关房地产开发、转让、租赁等方面纠纷由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总数;
  17.“反倾销”是指我国某产品被外国政府认为构成倾销,由我国律师代理有关厂商参与调处或应诉的案件总数;
  18.“股份制改造”是指律师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提供有关法律服务的案件总数;
  19.“企业破产、清算”是指律师为企业破产、企业清算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总数;
  20.“税务代理”是指律师代理企业、个人交纳各种税收而提供服务的案件总数。
  (表格略ぉ
“公证工作统计报表”有关说明
  封面
  报表封面“领导审签”指司法厅(局ぉ的主管领导同志审核、签字;“报送时间”指报表向司法部报出的当日日期;“单位签章”指需加盖司法厅(局ぉ印。表内“盖章”指公管处盖章。报表下方的“校表人”指公证管理处的领导同志审核、签字。
  一号表:
  1.甲表第2项“出证”指公证处已办结出证数;第4项“撤销”指由公证处、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的错证(二号表同上ぉ。
  2.乙表和丙表之和应等于甲表第2项“出证”数。
  3.丙表第9项“劳务合同”包括了“定向培训”以及公民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间的有关提供劳务的合同。
  4.乙表第15项:“现场监督”是指公证处在某项活动现场进行程序合法性监督的公证事项。包括开奖、房屋分配抽签等民事活动公证。“拍卖”、“招标、投标”等另行统计。
  5.乙表第17项指文书副本、译本、影印本、抄本、复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二号表、三号表中相同项目含义相同。
  6.乙表第24项中包括婚前财产协议。
  二号表:
  7.乙、丙、丁表的合计数应分别与甲表第2项“出证”数相符。
  三号表:
  8.乙表和丙表之和应等于甲表第2项“出证”数。
  9.甲表“出证”数应等于乙表合计数与丙表合计数相加之和,亦等于丁表的合计数。
  四号表:
  10.1-16项之和应等于第17项。
  六号表:
  11.甲表第2-6项之和应等于第1项。
  12.乙表第1、2项之和应等于甲表第1项,第4. 5、6项之和应等于第3项,第8、9项之和应等于第7项。
  七号表:
  13.甲表第2、8、9、10项之和应等于第1项,第3一7项之和应等于第2项,第14、17、20、21、22项之和应等于第1项,第15一16项之和应等于第14项,第18、19项之和应等于第17项。
  14.乙表第2、3项之和应等于第一项,第5、6、7项之和应等于第4项,第9、10. 11项之和应等于第8项。
  八号表:
  15.甲表第2-11项之和应等于第1项,第13-16项之和应等于第12项。
  注:对一、二、三号表中未明确列出的项目,本省年出证超过三千件的,应在报表中明确列出,而木应纳入“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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