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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贸企业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5-03 生效日期: 1989-06-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9]1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银行,经贸部,财政部:
  最近,有关部门就出口创汇产品收购贷款实行低利率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决定,对出口创汇产品收购贷款利率仍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11.34%执行,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中(银发[1989]40号文)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不再执行。年利率11.34%与9%之间的利差由财政予以贴息。财政将中国银行这部分所得利润的上交部分返还给外贸部门。财政贴息的原则是中央财政不再另外拿钱。请财政部、中国银行、经贸部尽快研究具体办法下达实施。
  本文从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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