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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1-22 生效日期: 1997-01-22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上字[1997]1号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五十七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于1997年4月30日前编制、报送并公布1996年度公司的年度报告。为了进一部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上市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基准在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发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为依据的前提下,个别内容与格式略作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号)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将以税后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在1996年年度报告中,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也要遵照这一精神。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格式见附件。

  二、1996年内新上市的公司,若财务报表数据中包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则在披露年度报告第(二)部分的内容时,除按照证监发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进行披露外,还要披露扣除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各项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问题:
   1.1996年内新上市公司,其当年新股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计算依据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和发行部发函字(1996)009号文件的规定,会计处理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6)434号文件的规定,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地方财政部门对公司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比例返还政策的,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会计科目的处理,应当书面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3.公司在报告期内因收购兼并或资产重组而使被合并对象的所有者权益全部转移到上市公司的,应当确立合并基准日。合并当事人应就合并前后被合并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的变化,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各方产权所有者批准程序,有关的会计科目处理,应当以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为准。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第(八)节专门披露,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财务报表附注中“在建工程”的附注,应当注明在建工程的利息资本化金额。

  四、1996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5年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6年度报告第(八)节中专门说明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或者表明董事会的意见。1997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6年公司年度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7年内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并在必要时报请省级财政部门就公司董事会对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的不同意见作出裁决。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公布有关说明和裁决情况。

  五、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其会计核算应遵循财政部财会字(1996)11号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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